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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打火机生产企业厂址、厂区布置、厂房、车间布置、生产工艺、设备和模具、打火机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与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打火机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气体容器的定义、要求、抽样、性能检验及不合格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除打火机、点火枪以外,容量不大于1000Ml、压力不大于1.2MPa的小型气体容器的安全检验。
GB/T 21650的本部分规定了一种采用气体吸附法测定孔隙率和孔径分布的方法,用于比较性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测试。本方法局限于在恒定的控制温度下,测定单位质量样品对气体的吸附量。本部分不规定使用特定的吸附气体,但氮气是常使用的吸附气体,而液氮温度则是常采用的分析温度。有时也使用其他吸附气体,包括氧气、二氧化碳和氯气。也采用其他分析温度,包括液氧和固体二氧化碳温度。在使用液氮温度下的氮气进行吸附时,该方法的基本做法是测定77K下氮气的吸附 量随其相对压力的变化情况。本部分规定了2nm~50nm的介孔孔径分布和孔径达到100nm的大孔孔径分布计算方法。一般而言,氮气吸附适合于宽度约在0.4nm~50 nm范围内的孔隙的测定。由于温度控制和压力测量技术的进步,目前已可以用于测定更大的孔隙宽度。本部分所规定的方法可适用于大范围内的多孔材料。即使某些材料的孔结构有时会受预处理或冷却制度的影响。本部分规定了两类测定气体吸附量的方法:——测量从气相中减少的气体量(即气体体积法);——测量吸附剂获得的气体量(即直接测量质量增量的重量法)。实际应用时,可以采用静态或动态技术来测定气体吸附量。为了依据等温线计算孔体积和孔径分布,需要采用一种或多种数学模型,这要求简化基本假设。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低温液化气体的(装置)设计、充装、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过程中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低温液体形式运输和储存的常用工业气体,即氢、氧、氮、氦、氖、氩、氪和甲烷的低温液化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常用工业气体及其液化产品的生产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本大纲适用于以下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 (一)压力容器设计鉴定评审员(代号RSP); (二)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员(代号DSP); (三)锅炉鉴定评审员(代号GZP); (四)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员(代号RZP); (五)压力管道鉴定评审员(代号DZP); (六)电梯鉴定评审员(代号TZP); (七)起重机械鉴定评审员(代号QZP); (八)客运索道鉴定评审员(代号SZP); (九)游乐设施鉴定评审员(代号YZP); (十)场(厂)内机动车辆鉴定评审员(代号NZP); (十一)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员(代号JYP); (十二)气体充装鉴定评审员(代号CZP); 鉴定评审人员从事的鉴定评审范围包括相应特种设备的部件、材料、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本规程适用于公共建筑内设置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标准不直接适用于静电电击危害,但运用本标准可以减低对操作人员的危害。本标准不适用于医院手术室和易燃麻醉剂管理场所中的静电的预防和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雷电,杂散电流和由射频能量产生的感应电流,机动车、船舶和飞机的油箱加油过程,洁净室。某些电子元件对静电有其自己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这类电子元件的静电的控制和危害。
YC/T 284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要求,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和现场运行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省级烟草公司(局)、省级工业公司等省级公司、烟草加工和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特指地市级烟草公司,烟草加工单位含烟叶复烤、卷烟制造、雪茄烟制造、再造烟叶生产的单位。烟草配套和多元化投资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醋酸纤维、烟草印刷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检验要求、取样规则、检验方法和合格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点火器、可燃气体充灌容器组合包装,也适用于容器量不大于1 000 cm<上标3>,工作压力(P<下标w>)大于0.1 M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小型容器组合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1 L~25 L气体容器的定义、要求、性能试验、判定及不合格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在-40 ℃~60 ℃下使用,试验压力≤6.2 MPa(表压),容积≤25 L(当试验压力>3.5 MPa时,容积≤5 L),充装低压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金属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台式打火机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台式打火机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品包装实验室的通用要求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危险品包装检验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气体容器类危险货物的渗漏率、试验要求和结果判定。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小型气体容器类危险货物渗漏率的测定。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督检查。本规范与有关标准(规范)相矛盾时,应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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