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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部分适用于其主要功能由电动机、开关或调节装置、或感应炊具用射频发生器实现的器具产生的射频传导和辐射骚扰。这些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使用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电动机驱动的电气医疗设备、电玩具、自动售货机以及电影或幻灯投影仪。电网供电器具和电池供电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围内。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还有:——上述提及设备的单独部件,诸如电动机、开关装置如(电源或保护)继电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则对这些单独部件没有发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有:——在其他标准中明确地提出其射频范围内所有发射要求的设备。——装有额定输入电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和带有该种调节控制器的设备。——单独使用的电源。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同时适用本部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在使用相关功能时应满足每一条款/标准的要求(详见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础上确定的,它能使骚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同时仍能达到足够的射频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会有射频的干扰发生。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附加规定。与器具安全性能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的安全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液体加热器。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人员使用的器具,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非专供家庭使用的用于煮沸或加热制造饮料液体的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安全。对于连接一条相线和中性线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本部分涉及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舱室设备的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的研究、设计、制造、教学、管理和其他可应用的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手动复位压力式热切断器(以下简称“热切断器”)的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密闭系统内的工质受热产生压力推动突跳式执行机构,使电器触点断开为工作原理的限温器件,该限温器件一般用于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690V、额定电流不超过32A、频率50Hz或60Hz、切断温度40℃~320℃内任一确定值、电阻性负载电能加热、要求对整机非正常工作条件下自动断路、人工复位保护的热水器、开水器、滚筒洗衣机、电炸锅、电暖器等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设备、装置和相关组件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商用食品加工设备的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
本标准给出了公共机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其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益性行业以及事业性单位)、团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等,其他相关机构可参照使用。
GB/T 32146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实验室的分类、场地选择、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气体供应、电气、环境设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气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DC600V供电系统及部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牵引的DC600V供电制式旅客列车及动力集中动车组。本标准也适用于内燃牵引的DC600V供电制式旅客列车及动力集中动车组(供电辅助发电机组除外)。动力分散动车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公共建筑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洗选、储配煤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引导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推动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节能建筑的评价,编制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评价。节能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包括建筑及其用能系统,涵盖设计和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在达到适用的室内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节能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 “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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