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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本标准主要供制订标准、编订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汽轮机及其附属装置的专用名词术语,与汽轮机及其附属装置有关的各类标准中使用的名词术语,必须符合GB2900.1-82《电工名词术语基本名词术语》、本标准和有关电工各名词术语标准。凡上述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名词术语,可在各类标准和技术文件中给予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合理用电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企业,其他用电单位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钢直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内工作场所中使用的固定式钢直梯(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
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式钢斜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内工作场所所使用的固定式钢斜梯(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
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内工作场所中使用的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另有标准规定了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规定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分级、道口的设置、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路和道路运输亦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辖的铁路和道路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道口,不适用于矿山、林区、铁路、地方铁路的铁路道口。
本标准规定了磨削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砂轮或砂瓦进行手动、机动或自动加工的磨削机械。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带柄磨头、涂附磨具、油石和研磨膏的磨加工机械。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在家庭及类似场合使用的电动缝纫机,其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电压不超过480V。包缝机和电动组件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不使用于家庭的器具,但用于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场所的器具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例如,在商店及轻工业企业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来说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温度(含低温、高温和温度变化)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1、GB/T 2423.2和GB/T 2423.22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湿热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3、GB/T 2423.4,GB/T 2423.16,GB/T 2423.50所用试验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试验设备的检验。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盐雾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17和GB/T 2423.18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对交变盐雾试验所用湿热设备的检验见GB/T 5170.5—2016。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太阳辐射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24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高低温低气压(含低气压、低温低气压和高温低气压)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21、GB/T 2423.25和GB/T 2423.26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腐蚀气体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19和GB/T 2423.20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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