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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磨削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砂轮或砂瓦进行手动、机动或自动加工的磨削机械。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带柄磨头、涂附磨具、油石和研磨膏的磨加工机械。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温度(含低温、高温和温度变化)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1、GB/T 2423.2和GB/T 2423.22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湿热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3、GB/T 2423.4,GB/T 2423.16,GB/T 2423.50所用试验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试验设备的检验。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盐雾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17和GB/T 2423.18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对交变盐雾试验所用湿热设备的检验见GB/T 5170.5—2016。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太阳辐射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24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高低温低气压(含低气压、低温低气压和高温低气压)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21、GB/T 2423.25和GB/T 2423.26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
GB/T 5170的本部分规定了腐蚀气体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检验项目、检验用仪器及要求、检验负载、检验条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周期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对GB/T 2423.19和GB/T 2423.20所用设备的检验。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设备的检验。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TDR晶体炉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直拉法拉制半导体硅、锗等单晶的单晶炉。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宝石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订购与供货。本部分适用于高真空或在保护气氛低正压条件下采用不同长晶方法(如提拉法、泡生法、导模法、热交换法、温度梯度法、坩埚下降法等)生长宝石晶体的工业宝石炉,其他工业宝石炉也可参照使用。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铝材退火炉(以下简称退火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订购和供货。本部分适用于空气或保护性气氛中额定温度在150 ℃~600 ℃的工业用铝卷材、板材、棒材、线材和型材加工的退火炉。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噪声级限定值及其测量方法,还规定了燃气轮机噪声的数据处理方法和测量报告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不适用于作为运输工具动力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油压法测定毛绒净毛率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含脂毛、山羊原绒。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环过程和终态的环境管理目标、原则、程序及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堆及研究试验堆退役。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玻璃深加工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电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础设施要求、文件管理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商品管理要求、服务质量控制、从业人员岗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商品经营及服务的企业和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和厂房设计的防尘要求、工艺设计的防尘要求、车间防尘措施、产尘工序的防尘措施,个体防护和防尘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的防尘设计、技术改造和生产运行管理。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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