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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滚动轴承(以下简称轴承)及其分部件代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轴承。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缆及相关的专用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摆锤式冲击试验机的构成部件的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配有2 mm或8 mm冲击刃并按诸如GB/T 22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摆锤冲击试验用的摆锤式冲击试验机(以下简称试验机)。本标准可适用于类似的其他能量和不同结构的试验机。工业上从事金属材料检测的普通试验室或研究实验室所使用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机称为工作试验机。特制的一些要求比较严格的试验机称为标准冲击试验机。GB/T 18658中规定了有关标准冲击试验机检验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描述了两种检验方法:a) 直接检验法:该方法的性质属于静态检验方法,即通过对试验机关键部件的测量,以确保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所用检验和校准仪器应证明可溯源到基准。当试验机安装、维修或间接检验方法给出不合格的结果时应使用直接检验法对其进行检验;b) 间接检验法:该方法的性质属于动态检验方法,即使用标准试样检验指示装置标尺上的各点示值。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机应同时使用直接检验法和间接检验法两种方法进行检验,使其满足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GB/T 18658规定了标准试样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的间接检验法考虑了试样在断裂过程中所吸收的总能量。该总吸收能量包括:——冲断试样自身所需的能量;——摆锤从初始位置开始摆动到完成第一个半周期时试验机内部的能量损失。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本部分规定了携带和非固定使用产品(包括移机、停工、保养、维修)承受的环境参数组及其严酷等级。环境参数组包括如下环境条件:——产品短期放置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场所变化而引起的环境条件改变;——产品在不同场所之间移动的环境条件。本部分规定的环境条件不区分产品使用的各阶段,即在移动和任意状态,产品是否仅临时固定使用。移动和非固定使用场所包括陆地、近海、气候防护和非气候防护场所。环境条件包括移动状态,移动是携带和非固定使用的一部分。本部分规定的环境条件仅限于可直接影响产品性能。只有这一类环境条件才予以考虑。不特别说明环境条件对产品的作用。不包括着火、爆炸、等离子辐射等环境条件,也不包括所有其他不可预测意外事故。特殊场合应考虑意外事故出现的几率。不包括产品内部的微气候条件。固定使用、车辆、船舶、贮存和运输环境条件见GB/T 4798其他部分。t有限数量的环境条件等级包括了广泛的应用场所,本部分使用者应选择能包括预期使用条件的低等级。
本标准界定了汽车技术状况、汽车检测、汽车诊断和汽车维修等方面专用的或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及相关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玩具,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所有产品和材料。除非特别申明,本标准不仅适用于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及生产并供境内销售的玩具,而且适用于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的玩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以儿童为使用对象的和使用中要求监管或符合特殊条件的玩具。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中陆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中油气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GB/T 9414的本部分描述了维修和维修保障的框架和各种应当开展的小通用项目。本部分的目的是以通用的方式概括说明与维修和维修保障相关的管理,过程和技术,对于达到足够的可信性以满足客户使用需求是十分必要的。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考虑法规要求和其他强制性要求。因此,维修和维修保障的要求和职责需要在引用本部分的合同里明确说明。本部分可以用于供应商、维修保障组织和使用者,且能应用于所有产品。本部分适用的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单元、设备和系统(硬件和相关软件)。大多数这样的产品需要确定的维修等级以确保能达到其要求的功能、可信性、固有能力、经济性、安全性以及法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高空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大作业高度不大于100 m的高空作业车(以下简称作业车)。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和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 kg的N<下标1>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下标2>、M<下标3>及N类机动车辆和O类挂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车辆:--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的车辆;--不能与设计车速超过25 km/h的机动车辆挂接的挂车。
警告:本产品不属于易燃危险品,但对眼睛及皮肤有刺激作用,一旦接触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本产品对油漆有侵蚀作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机动车辆液压制动和液压离合系统的非石油基制动液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与丁苯橡胶(SBR)或三元乙丙橡胶(EPDM)制作的密封件相接触,以非石油基原料为基础液,并加入多种添加剂制成的机动车辆制动液。本标准不适用于极地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机动车辆制动液。
本标准规定了碘化钠(铊)闪烁体和碘化钠(铊)闪烁探测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X和γ射线的碘化钠(铊)闪烁体和碘化钠(铊)闪烁探测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应用(例如CT用)的碘化钠(铊)闪烁体和碘化钠(铊)闪烁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的实体防护推则,包括对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产生的各种危害的判别,也包括防止这类设备遭受危害的合适措施。本标准为设计者就如何防止这类系统和部件受到危害提供了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LWR)核电厂。本标准的一些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适用于其他堆型的核电厂。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a)前向或后向座椅上安装了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M、N类车辆;b) M、N类车辆前向或后向座椅上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c)安装了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M<下标1>和N<下标1>类车辆;d)装有安全带提醒装置的M<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和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固定点系统及其上拉带固定点的位置、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了前向和后向座椅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M和N类车辆。本标准也适用于安装了用于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固定点系统及其上拉带固定点的M<下标1>和N<下标1>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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