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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卷动设备的电驱动装置的安全,如:百叶门窗、遮阳帘、遮阳篷。带有弹簧控制的从动部件的设备的驱动装置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如;有折叠支架的遮阳篷。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以及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末涉及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即使幼儿可能在器具附近。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窗和人行门的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墙体开口处的窗和门,以及屋顶上开口处所用的窗。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门窗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及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手动启闭操作的建筑外墙和室内隔墙用窗和人行门,以及垂直屋顶窗。本标准不适用于天窗、非垂直屋顶窗、卷帘门窗和转门,以及防火门窗、防爆门窗、逃生门窗、排烟窗、防射线屏蔽门窗等特种门窗。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门的分类、代号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平开式木质、钢质、钢木质防火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定义、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各系统的各类设备,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钢门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规格和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用钢窗和民用建筑用钢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救援训练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组成、设置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应急救援训练设施建设,其他消防队和应急救援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直流不超过48 V,单相交流不超过250 V的卷帘及类似设备用电动管状驱动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机驱动,圆柱齿轮行星减速传动的,不带从动部件的卷帘及类似设备用电动管状驱动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住宅用垂直运动车库门的驱动装置、闸门、房门和窗的驱动装置、用于诸如飞机修理库等建筑物或重工业的驱动装置、剧院幕布的驱动装置、滑动或滚轴国旗的驱动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铜及铜合金加工企业熔铸安全设计的术语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铜及铜合金加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熔铸安全设计。
本标准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地震避险的基本要求及避险职责,规定了避险准备、震时避险、震后疏散的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避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为了使洁净厂房设计符合节约能源、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确保洁净厂房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洁净厂房的设计。1.0.3洁净厂房设计应是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的基础。1.0.4洁净厂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500kV及以下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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