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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铬酸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本标准适用于工业铬酸酐。该产品主要用于电镀、氧化剂、催化剂、木材防腐剂,制三氧化二铬等铬盐产品及试剂。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真空技术方面的一般术语、真空泵及有关术语、真空计术语、真空系统及有关术语、检漏及有关术语、真空镀膜技术术语、真空干燥和冷冻干燥术语、表面分析技术术语和真空冶金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技术方面的技术文件、标准、书籍和手册等有关资料的编写。
本标准规定了连续相为液相的过滤与分离过程基础及相关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液固分离原理与过程,物料性质,预处理技术(包括增浓、澄清、沉降、气浮、凝聚与絮凝、助滤技术等),过滤介质,后处理技术(包括洗涤,脱液等),膜过程;以及离心机,分离机,离心萃取设备,过滤机,压榨过滤设备,过滤器,膜过滤,气浮设备,旋流器等机械、设备与零部件及有关操作过程控制、机械结构等的设计、生产;也适用于过滤与分离过程与设备的科研、教学等领域。本标准不包括实验室用离心机及气体过滤器。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辐射探测器、通用核仪器、核设施仪表和控制、辐射防护仪器及核辐射应用仪器等核仪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有关核仪器标准、合同、报告和技术规格书等技术文件的编写,文献翻译以及技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本标准规定了含有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T 5275的本部分是利用动态体积法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的系列标准的一部分。本部分规定了使用一种或多种易冷凝的组分连续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的方法。通过对相对标准不确定度贡献的合成,得到本方法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1%(扩展因子k=2)。与该系列的其他部分不同,本部分所描述的方法不需要精确测量流速,因为在计算体积分数的公式中没有流量参数。对于易冷凝和气相部分易发生表面吸附的气体组分,使用静态法很难制备浓度精确稳定的校准混合气。而且,这种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压力不能接近饱和蒸气压,否则会发生冷凝。饱和蒸气压法就可以用来制备这类混合气体。
本标准界定了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动机和车辆。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稳态和瞬态工况下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现场测试和评定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需要在现场测量或不可能在试验台条件下测量以及不能使用试验台测量结果的非道路用车辆、船舶动力装置、发电机组、轨道牵引或类似用途的往复式内燃机。对再制造后的非道路车用发动机的在检验或再认证,好在车外按照相应用途的负荷使用诸如测功器或负载排等测量装置进行测试,但在用合规性则可能要在车辆上进行测试。本方法可用于新产品发动机、在用发动机或再制造发动机的现场合规性测试或认证,也适用于非道路用车辆的在用合规性测试。本部分也可以对照GB/T 8190.4所测试验台结果进行确认,但应考虑发动机运转参数在试验室条件与现场条件下的差异以及在现场条件下排放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对有附加要求(例如职业卫生和安全条例、电厂规程等)的机械设备用发动机,可另行设定实验条件和专项评定方法。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瞬态工况下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试验台测量和评定方法,以测定每种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值。本部分所涵盖的特定瞬态测试循环适用于输出功率从37kW~560kW的压燃式发动机,主要为道路车辆设计的发动机除外。本部分适用于GB/T 8190.4中8.3.1.3所规定的非道路车辆和由柴油机驱动的非道路工业设备用发动机,包括如建筑机械在内的各种用途发动机,这些用途包括:轮式装载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装载机、越野式卡车、液压挖掘机、农业设备、自行式农用车辆(包括拖拉机)、林业机械、叉车、道路维护设备和移动式起重机。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质量浓度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液体或粉末状色漆和有关产品中“可溶性”金属含量的试验溶液所需酸萃取物的制备方法。 酸萃取物是以c(HCl)=0.07mol/L盐酸为萃取液制备的,其酸度接近于胃酸。 本标准不适用于干的或粉碎的漆膜。
标准规定了各种摄影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银泥、残留物、冲洗加工溶液及废液中银量的测定方法,包括采样、样品保存和分析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AAS)能直接用于许多类型的样品。消解法A适用于低盐分的废液和洗涤水,消解法B适用于胶片、相纸、淤泥、树脂及浓縮的加工废液。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排出流和地表水中发射α、β或γ放射性核素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对该类设备的探测能力提供指导并指出适合该设备使用的时间和地点、本标准适用于连续监测下列液体放射性活度的设备:--在正常运行期间排放到环境中的液态排出流;--地表水、本标准不适用于在事故条件下专用的、要求有附加能力的设备、本标准只限于液态排出流或地表水中总α活度或大能量大于150 keV的总β活度或7活度的连续监测设备、本标准不涉及取样和实验室分析、本标准的目的是为连续监测水中放射性活度的设备规定一般要求并给出可接受方法的实例、对于该类设备,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安全特性、电气特性、环境特性、鉴定和合格证书、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性能要求见GB 4793.1-2007、如果制造厂希望或用户要求其设备带有适当的安全标志(例如:CE、UL标志),应符合这些安全要求和进行相应的试验、本标准适用于实现下述功能的水监测仪:--测量液体中放射性核素的体积活度或计数率(见5.1.2)及其随时间的变化;--当水中的体积活度或计数率超过限值时启动报警、附录A给出了使用放射性水监测仪的一些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用液体吸收法采集大气中气态污染物的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区大气中气态污染物的采集,也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室内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的采集。
本标准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有关标准制、修订、技术文件的编制,手册、教材、书刊等的编写和翻译。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救护用个人防护装备。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降水采样布点的原则和要求,并规定了降水样品的采集方法和样品的保存方法及保存的有效期。 本标准适用于大气降水样品的采样及保存。
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常用的基本术语以及电化学式分析仪器、光学式分析仪器、热学式分析仪器、质谱仪器、波谱仪器、色谱仪器、能谱和射线分析仪器、物性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及其辅助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分析仪器。本标准中方括号[]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况下,可省略的词;圆括号()内的字除说明外,为前者的同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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