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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爆型转换开关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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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各危险区域及其电气设备的特殊技术要求和选用。 本标准适用于A、B、C、D类液货船、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和煤船。内河船舶也可以参照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高炉炼铁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建设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直流稳压电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t本标准适用于单相交流供电,额定输出电压60V以下的煤矿用直流稳压电源(以下简称稳压电源)。
本标准规定了除GB 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以外的煤矿电气图专用图形符号及其设计和使用规则。t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电气设计、生产、科研及管理等方面,作为有关电气图的基本组成。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隔爆型转换开关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手动不频繁地接通和分断电路及转换电路、控制照明灯、信号灯及测量电路等的煤矿用隔爆型转换开关。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悬臂式掘进机电气控制设备(以下简称电控设备)的形式与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含有瓦斯(甲烷)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作为开拓准备工作面悬臂式掘进机的控制设备。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冶金工业自动化仪表施工验收。
1.O.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 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 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 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 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 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电加热系统设计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及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的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电加热系统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短网加热及供电电压1140V的交流电加热系统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腐蚀性介质的户内、户外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在爆炸性粉尘的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器。
本标准规定了隄爆型接线盒的产口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接线盒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接线盒用于额定工作电压至1140V,额定工作电流至500A的工厂和爆矿井下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作为电线、电缆接线之用。
本标准规定了隔爆型插销的产品分类、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插销的设计、制造与检验。插销用于在周围环境中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及腐蚀性介质的工厂或爆矿井下,作为电缆和用电设备的连接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隔爆型转换开关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转换开关的设计、制造与检验。转换开关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660V,额定电流至63A的工厂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煤矿井下作为手动不频繁地接通和分断电路及转换电路和控制照明灯、信号灯及测量电路。额定电流至10A的转换开关,也可用于控制单台小容量交流电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牵引电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产品信息等通用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工矿电力机车、电动车辆和电力传动内燃机车上(工矿电传动热力机车、电传动矿用自卸车、地下铁道电动车辆、轻轨车辆和城市电车等)所用的牵引电器以及蓄电池供电的汽车和电动工业车辆(叉车、搬运车、牵引车、堆垛车等)上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和指示电路中的各种受流、隔离、保护、通断、控制、联接、调整和调节用的牵引电器 ( 以下简称电器 ) 。本标准也适用于安装在控制拖车上的电器或分布在多动力单元(列)车辆的拖车上的电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用电器,它们应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为保证这些电器在上述车辆上正常工作,本标准仅规定了这些电器在电力牵引车辆应用条件下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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