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35-0567
半导体照明设备和系统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部分规定了确定不问断电源设备(UPS)性能的方法和试验要求。适用于直流环节有电储能装置的电子间接交流变流系统。本部分涉及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基本功能是确保交流电源的连续供电。不间断电源设备也可用于改善电源的质量,使其保持在预定的特性范围之内。本部分适用于功率从不足100 W到数兆瓦,能满足用户对不同负载类型、供电连续性和供电质量要求之各种型式UPS。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电子式不间断电源设备(UPS): a)输出单相或三相固定频率交流电压; b) 直流环节有储能装置,另有规定者例外; c)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 d)可为移动式、静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装的设备。本部分还包括规定了所有电力转换开关的形式,这些开关总是与UPS的输出相关,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这些开关包括断路器、旁路开关、隔离开关、负载转换开关和互连开关。它们与UPS的其他功能单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负载电力的连续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规的主配电板、整流器输入开关或直流开关(例如用于蓄电池,整流器输出或逆变器输入等的开关),也不适用于基于旋转电机的UPS。 注1:本部分考虑到市场上UPS额定值在本部分范围之内的大多数用途,都与信息技术设备相关。 按现行技术,UPS大部分的负载设备是属非线性负载,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可容忍非正弦电压,UPS输出额定值都规定 与线性和非线性负载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应予声明。 在本部分范围内,基于试验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线性负载,或由制造厂的补充说明确认。 注2:对于非正弦输出电压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荐的储能时间之外,应得到负载设备制造厂商的认可。 注3:对于输出频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运行性能标准应由制造厂商和购买者协商确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运行性能来定义完整的不间断电源设备,而不是各UPS功能单元。单独的UPS功能单元按 附录l给出的IEC标准书目的规定,就其应用而言,都不能与本部分相矛盾。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GB/T 17564的本部分在公共字典内规定: ——电工设备和系统用电气元器件和材料的数据元素类型定义;——元器件类别及相关分类模式的定义;这些定义与电气元器件(包括电子、机电元器件和电工设备及系统中用的材料)有关。本部分的目的是用下列方式提供唯一标识的数据元素类型集:——定义的内容准确无歧义;——规定的值格式;——非定量数据元素类型的规定值域。元器件分类模式、元器件类别定义(通过特定数据元素类型将相关和有效的特性特征分配给每类元器件)用来准确元歧义定义数据元素类型并且使整个数据元素类型集可管理。本部分的数据元素类型集预定用于计算机化系统进行元器件选择与元器件管理、零部件列表处理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和测试。
GB/T 18039的本部分关注频率在0~9 kHz范围内的传导骚扰,给出了工厂和非公用供电系统的兼容水平。本部分适用于交流50 Hz低压和中压供电系统。本部分不包括船舶、飞机、海上平台及铁路的供电系统。本部分涉及的兼容水平可用于工厂的内部连接点(IPC)。在设备接入上述供电系统接入点,干扰的严重程度在多数情况下可与内部连接点相当。某些场合,特别是对特殊负荷长距离供电的场合,或者干扰源、或者内部装备之间干扰被放大的情形之下,其干扰不同于内部连接点。兼容水平是按电磁环境的不同类型给出,期望对工厂内部或者其他非公用电网内部连接点的兼容水平加以指导:a)设置对工业电网产生电磁骚扰的限值(包括3.1.5定义的规划水平);b)选择设备对工厂和非公用供电系统传导骚扰的抗扰度水平。骚扰现象包括:——电压偏差;——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电压不平衡;——电源频率偏差;——谐波(50次及以下);——间谐波(50次及以下);——高频电压分量(频率高于50次谐波);——暂态过电压;——直流分量。根据供电网络的特性将电磁环境的兼容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照明设备和系统的光辐射安全分类、测量与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主要发射波长为380 nm~780 nm范围内的半导体照明设备和系统(以下简称LED照明系统)的检测和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婴幼儿与易感人群、医疗目的、以及汽车前灯等特种LED照明系统。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引导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推动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节能建筑的评价,编制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评价。节能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包括建筑及其用能系统,涵盖设计和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在达到适用的室内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节能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电气工程电磁兼容的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特殊行业和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部位的节能设计,应按其专项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本指导性技术条件推荐了评估工业环境中安装在非公用电网中的装置、设备和系统发射所产生的骚扰水平的程序,并只限于供电电源中的低频传导骚扰。在此基础上,可以获得相关的发射限值,它适用于交流50/60Hz中、低压非公用电网。航运、航空、近海平台以及铁道等电网不属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阐述与供电电源连接的设备所发射的低频传导骚扰,这些骚扰包括: ——谐波及谐间波; ——不平衡; ——电压变化; ——电压暂降。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厂用电、泵站站用电系统设计。
本标准描述了电力系统及其连接设备的电能质量现象,并给出了分类。本标准适用于标称频率为50Hz的电力系统。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铁路电力工程的施工。
本部分规定了静止无功补偿装置(SVC)满足系统运行要求的设计内容:对SVC部件、子系统以及布置、安装和相关的设计问题提出了基本要求。 本部分主要是针对晶闸管控制电抗器(TCR)型和晶闸管投切电容器(TSC)型SVC编制,适当兼顾晶闸管投切电抗器(TSR)型SVC的某些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输电和配电系统中使用晶闸管的SVC新建工程的设计。SVC可应用于6kV及以上电力系统,其中晶闸管控制的去路可直接挂接于6kV~66(63)kV系统。对于扩建、改建工程可以参照本部分相关内容执行。SVC中包括电力滤波器部分,因此本部分的相关内容也可用于独立的电力滤波器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术语和符号、总则、照明规划、照明设计、照明设备、照明节能、照明安全、照明配电、施工制作与安装、竣工验收、照明维护与管理的技术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区建筑物、商业步行街、广场、桥梁、雕塑、树木、水景、花坛、小径的信件(改、扩建)夜景照明工程。
1.1 These requirements cover self-contained drinking-water coolers which employ hermetic refrigerantmotor-compressors and which are designed for connection to alternating-current circuits rated not greaterthan 600 vol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FPA 70. The requirements also apply towater coolers which supply both hot and cold water.1.2 These requirements do not include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equipment designed for usein hazardous locations as defined in the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FPA 70.1.3 A product that contains features, characteristics, components, materials, or systems new or differentfrom those covered by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standard, and that involves a risk of fire, electric shock, orinjury to persons shall be evaluated using the appropriate additional component and end-productrequirements as determined necessary to maintain the acceptable level of safety as originally anticipatedby the intent of this standard. A product whose features, characteristics, components, materials, orsystems conflict with specific requirements or provisions of this standard cannot be judged to comply withthis standard. Where considered appropriate, revision of requirements shall be proposed and adopted inconformance with the methods employed for development, re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