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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包括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泡沫钩管、泡沫炮、泡沫枪、中倍数泡沫产生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消火栓、单向阀、控制阀门、过滤器、控制盘、控制柜、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连接软管、泡沫消火栓箱、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等)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准则、包装、运输贮存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环境和工作条件、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和生产给水系统的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的生产和检验。
GB 27898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牌和操作指导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工作原理类似的增压稳压给水设备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矢量无负压供水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标记和结构、设备使用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生活用水的矢量无负压供水设备。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铁矿氧化球团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钢铁企业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的节能设计,以及钢铁企业能源规划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工程技术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公告设施建设安装工程的计量和工程计量清单编制。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具有下列技术参数的燃煤锅炉房:t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1~75t/h;额定出口压力(表压)≤3.82MPa;额定出口温度≤450℃;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0.7~64MW;额定出口压力(表压)≤1.6MPa;额定出口温度≤150℃t额定热功率116MW、额定出口压力2.5MPa、额定出口温度180℃的热水锅炉,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工程中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恒压供水设备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维护管理。建筑空调循环水、建筑中水、城乡供水、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等工程当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恒压供水设备时,根据需要也可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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