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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使用本标准可能会涉及到危险的材料、操作和设备,但本标准无意提出所有与使用有关的安全问题,本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在操作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的适用性。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度计、U型振动管和比重瓶测定液体石油化工产品密度的三种试验方法。试验方法A-密度计法:本方法适用于测定易流动的透明液体的密度,对于不易流动的黏稠液体,可使用恒温浴,在高于室温的情况下测定密度。本方法也能用于不透明液体的密度测量,但读数方法不同于透明液体。试验方法B-U型振动管法:本方法适用于在试验温度和试验压力下可处理为单相液体的石油化工产品;本方法适用于任何蒸气压的液体,但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样品在处理和测定期间始终为单相,同时没有轻组分的损失以及组成和密度的改变。试验方法C-比重瓶法:本方法适用于在试验温度和试验压力下可处理为液体的石油化工产品的密度测量。其中的毛细管塞比重瓶不适用于初馏点低于40℃的液体;带刻度双毛细管比重瓶适用于除较黏稠产品以外所有液体石油化工产品密度的精确测量,而且特别适用于只有少量样品的液体,但限于试验温度下运动黏度不超过50mm<上标 2>/s的液体。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管基本术语和定义、与电子管结构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与电子管类别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与电子管参数特性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领域有关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技术交流等。
GB/T 6809的本部分界定了往复式内燃机燃料系统的术语,并对术语和定义按下述进行分类:——燃料供给系统(3.1);——化油器(3.2);——燃油喷射系统(3.3)。ISO 2710-1给出了往复式内燃机的分类,并规定了此种发动机及其特性的基本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有关术语及其英文译名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有关标准、文件、教材、书刊和手册。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瞬态工况下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试验台测量和评定方法,以测定每种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值。本部分所涵盖的特定瞬态测试循环适用于输出功率从37kW~560kW的压燃式发动机,主要为道路车辆设计的发动机除外。本部分适用于GB/T 8190.4中8.3.1.3所规定的非道路车辆和由柴油机驱动的非道路工业设备用发动机,包括如建筑机械在内的各种用途发动机,这些用途包括:轮式装载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装载机、越野式卡车、液压挖掘机、农业设备、自行式农用车辆(包括拖拉机)、林业机械、叉车、道路维护设备和移动式起重机。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钻井设备、采油设备、海洋专用设备、钻采工具、石油管材和石油仪器等领域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钻井工程、采油工程、石油管工程和石油仪器仪表等应用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船舶通话联络所使用的通话程序、船舶对外和对内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及有关的港口和搜救部门等。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判别与评价方法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的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新系统设计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常用的基本术语以及电化学式分析仪器、光学式分析仪器、热学式分析仪器、质谱仪器、波谱仪器、色谱仪器、能谱和射线分析仪器、物性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及其辅助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分析仪器。本标准中方括号[]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况下,可省略的词;圆括号()内的字除说明外,为前者的同义语。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界定了除用于航空航天和压缩空气气源设备外的所有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的词汇。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油井水泥应用性能的试验方法和有关参数的计算,对于水泥石抗压强度试验和水泥浆稠化时间试验,还给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试验方案。本标准适用于油、气井注水泥作业用油井水泥浆的设计和性能评价,油井水泥浆可基于(但不限于)GB 10238规定的油井水泥级别和类型。
本标准适用于反击式/冲击式水轮机、蓄能泵及水泵水轮机水力性能现场验收/相关目的试验。在未颁布其他相关标准前,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小各类型上述水力机械验收试验之用。但对小型水力机械,标准中某些条款可放宽使用,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水轮机与发电机,水泵与电动机,水泵水轮机与电动发电机直联式结构,其他形式结构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水轮机、蓄能泵及水泵水轮机水力性能现场测试的参数、要求的测试条件、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供货技术合同各保证事项是否得到满足的评价方法。 若现场验收试验条件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则需方与供方协商,对本标准相关条款作适当修改补充后推荐使用,或建议采用模型验收试验。 本标准除与保证事项密切相关的经济利益外,不包括纯属商业性质的问题。 本标准不涉及机械的结构细节及机械部件的力学特性。 本标准有处理任何试验环节出现争议的准则和相应的措施。本标准还涉及试验结果的计算方法,终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格式等。
本部分是对《简图用图形符号》所有部分的总体介绍,尤其是它给出了使简图图形符号登记序号一致性的创建和使用信息,给出了描述和应用这些符号的准则,并且给出了应用实例。本部分包括3个索引,第一个索引是中文索引,第二个索引是注册图形符号索引,这两个索引仅限于《简图用图形符号》中GB/T 20063.2~GB/T 20063.12,第三个索引是与其他标准相关联条款的相互参照索引。 简图用图形符号的创建和使用的基本规则,见GB/T 16901.1-1997。
本部分制定了整套水下生产系统从设计到废弃各个阶段的一般要求和推荐做法,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用于指导和制定涉及到水下生产系统各个组成部分更为详细要求的子系统标准。同时,对于子系统标准内未包括的某些部分,如系统设计、结构、管汇、吊装设备、颜色和标记等,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对那些应用范围有限的特种设备,如密闭在干式舱中的组合式采油树、采油树和管汇等,这里未做专门讨论,但本部分中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这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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