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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工业有机废渣、污泥,以供气为主且沼气产量不小于500m<上标3>/d,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场选址、场区布局、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控制畜禽场恶臭污染、粪便污染、污水污染、病源微生物污染、药物污染、畜禽尸体污染等的基本技术要求和畜禽场环境污染监测控制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目前正在运行生产的畜禽场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场的环境污染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海拔高度在3 500 m以下,采用定型汽车、三轮车或低速货车底盘,配装定型的柴油机或汽油机,高设计时速不超过60 km/h的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以下简称抽排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监督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废物再生利用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本标准可作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沼渣沼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付、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农用沼渣沼液车(以下简称沼渣车)。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集中型沼气工程的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程选址于建设用地、工艺选择、主体和配套工程、设施建设与设备选用、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以及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乡各类集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处理模式和处理技术.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术语和定义、废弃物处理的场址及布局要求、粪污处理模式与工艺选择以及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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