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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96的本部分规定了大芯腔气门嘴(以下简称“气门嘴”)的术语和定义、型号标记、结构型式、零部件的类型、结构尺寸及材料、外观、密封性、耐腐蚀、装配扭矩、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重型自卸车、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压路机和平地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充气轮胎用气门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机械轮胎的术语和定义、轮胎规格表示与大负荷标志、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花纹分类及设计花纹深度。本标准适用于重型自卸车、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铲运机、推土机、起重机和压路机等工程机械用新的充气轮胎。
本部分规定了压路机、回填压实机及其装置和附件的名词术语、尺寸和符号的定义和商业规格。 本部分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压路机、回填压实机。
本标准规定了铲运机(包括拖式铲运机)及其装置的术语和商业文件的技术内容。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试验台上评定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对于瞬态烟度试验循环应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烟度计测量烟度。本部分旨在规定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和分析烟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测量烟度的详细规定见ISO 11614:1999。本部分第1章至第11章规定的试验规程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但每种用途的发动机只能使用本部分规定的一种试验循环进行评定。附录A、附录B、附录E和附录F各包含一种只适合于该附录范围所列特定用途的发动机。附录中规定的烟度试验循环亦可用于GB/T 8190.4指定的发动机和机械类型。对于某些非道路用发动机,必需进行现场烟度试验而不必进行试验台烟度试验。对于有附加要求(如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的机械所用发动机,可能需要附加试验条件和专用评价方法。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现场状况下评定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本部分主要用于对已按GB/T 8190.9规定完成“认证”或“型式认证”的发动机进行在用机的烟度测试。GB/T 8190.9则规定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台测量用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在进行瞬态烟度试验循环应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烟度计测量烟度。本部分规定了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和分析烟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测量烟度的详细规定可参见ISO 11614。本部分旨在规定测量和分析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方法。本部分第5章~第11章规定的试验规程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但一种用途的发动机只能使用本部分规定的相应试验循环的一种进行评定。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及附录C各包含一种适合于该附录范围所列特定用途的发动机。在某些情况下,附录中规定的烟度试验循环亦可用于GB/T 8190第4部分中所涵盖的发动机和机械。
本文件依据ISO 10326-1:2016,规定了频率在1 Hz~20 Hz范围内,用于减少传递给土方机械司机垂直全身振动的座椅悬挂系统效能的实验室测量和评价方法。本文件还规定了适用于各类机器上的司机座椅的验收准则。本文件适用于ISO 6165中定义的土方机械用司机座椅。本文件规定了下列土方机械需要的输入谱类。每一类组规定了一组振动特征相似的机械:——工作质量>4 500 kg的刚性车架自卸车;——铰接车架自卸车;——无车桥或车架悬挂装置的铲运机;——工作质量>4 500 kg的轮胎式装载机;——平地机;——轮胎式推土机;——土壤压实机;——挖掘装载机;——履带式自卸车;——履带式装载机;——工作质量≤50 000 kg的履带式推土机;——工作质量≤4 500 kg的小型自卸车;——工作质量≤4 500 kg的轮胎式小型装载机;——工作质量≤4 500 kg的轮胎式滑移转向装载机和工作质量≤6 000 kg的履带式滑移转向装载机。下列机器作业中,对座椅的冲击是输入频率为1 Hz~20 Hz范围内产生的足够低的垂直振动,因此这些座椅无需悬挂以降低振动的传递:——挖掘机,包括步履式挖掘机和机械挖掘机;——挖沟机;——回填压实机;——非振动式压路机,土壤压实机除外;——振动压路机,土壤压实机除外;——吊管机;——水平定向钻机(HDD)。本文件中规定的试验和准则适用于常规设计的土方机械司机座椅。除了通过座椅传递振动到司机处,其他通过司机放在平台或控制踏板上的双脚或放于方向盘上的双手传递的振动不在本文件范围内。
本标准按土方机械的下列作业用途规定了其分类的术语、定义和识别结构:——挖掘;——装载;——运输;——对土壤、岩石或其他物料的钻孔、摊铺、压实或挖沟,例如在道路、堤坝、采石场、矿山和建筑工地上作业。本标准的用途是提供一种确切的方法,按机器的功能和构造来识别机器。附录A提供了有关本标准采用的识别结构的信息,以及利用该结构给出土方机械分类,并进而导出详尽的识别方法。附录B提供了每种土方机械司机操纵形式的框图。参考文献为这个标准里定义的许多机器族提供了一份术语标准清单。这些术语标准,包括描述各个机器族中不同配置的机器类型的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振动压路机(以下简称压路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自行式、拖式和手扶式振动压路机。
GB/T 9766的本部分规定了大芯腔气门嘴(以下简称“气门嘴”)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密封性试验、耐腐蚀试验、装配扭矩试验。本部分适用于重型自卸车、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压路机和平地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充气轮胎用气门嘴的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场(厂)内机动车辆在使用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场(厂)内区域行驶或从事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部队、公安、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的机外发射噪声限值和司机位置噪声限值。本标准适用于GB/T 8498定义的土方机械,其他派生的土方机械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在本标准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前制造的机器。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GB/T 8498中定义的驾乘式土方机械用落物保护结构(FOPS)特性的试验室试验,并给出了落物保护结构(FOPS)在典型试验中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与机器做成整体式或部件式的FOPS。本标准不适用于土方回填压实机、挖掘机、压路机、挖沟机、吊管机及用于操作附属装置(如反铲附属装置)的附加座椅的FOPS,或者额定功率小于15kW的机器。
本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金属滚翻保护结构(ROPS)的性能要求,并且规定了实验室试验中对典型试件采用静载荷作用下统一的、可重复的用于评价符合这些要求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8498规定的下列带司机座椅且质量大于700 kg的移动式机器:--推土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自卸车;--吊管机;--组合式机器(例如铲运机,铰接车架自卸车)的牵引部分(主要牵引车);--平地机;--土方回填压实机;--压路机;--挖沟机。本标准不适用于教练员座椅或用于附属装置操作的附加座椅。
本标准规定了压实机械对土的压实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振动压路机、光轮压路机、轮胎压路机、振荡压路机、振动平板夯和振动冲击夯的压实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轻轨工程的劳动定员、定额、技能等级、人员配置和工作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轻轨工程的劳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输水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管材与连接件、附属设备及附属建筑物、水泵选型及动力机配套、管道施工与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程验收、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效益分析与经济评价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管道输水灌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上使用的照明、信号和标志灯以及反射器的安装和性能的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T 8498定义的非公路和公路型自行轮胎式或自行履带式土方机械,本标准不适用于步行操纵式机器。
本标准规定了轮式和高速橡胶履带式土方机械的行车制动系统、辅助制动系统和停车制动系统的低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以便对这些制动系统进行统一的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在工地或在矿山上作业或在道路上行驶的土方机械:——ISO 6165定义的自行橡胶轮胎式土方机械;——ISO 6165和ISO 8811定义的自行压路机和回填压实机;——ISO 7133定义的铲运机;——ISO 6165定义的遥控轮式或橡胶履带式机器;——橡胶轮胎式土方机械的派生机械;——高行驶速度不小于20 km/h的橡胶履带式土方机械。本标准不适用于步行控制的土方机械(见ISO 17063)或行驶速度小于20 km/h(见ISO 10265)的钢质或橡胶履带式土方机械。地下采矿专用机械并不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但是本标准通过对一些制动性能的修改和添加,一般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这些机器(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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