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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下标2>、M<下标3>及N类机动车辆和O类挂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车辆:--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的车辆;--不能与设计车速超过25 km/h的机动车辆挂接的挂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GB 16151的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GB 16151的本部分规定了谷物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收割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转向系、制动系、机架及行走系、割台、脱粒部分、粮箱、集草箱、集糠箱及茎秆切碎器、驾驶室和外罩壳、液压系统、照明和信号装置有关作业安全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收割机的运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场(厂)内机动车辆在使用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场(厂)内区域行驶或从事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部队、公安、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防止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发生安全事故,保证驾驶员、准乘人员和维护保养人员人身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轮式和高速橡胶履带式土方机械的行车制动系统、辅助制动系统和停车制动系统的低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以便对这些制动系统进行统一的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在工地或在矿山上作业或在道路上行驶的土方机械:——ISO 6165定义的自行橡胶轮胎式土方机械;——ISO 6165和ISO 8811定义的自行压路机和回填压实机;——ISO 7133定义的铲运机;——ISO 6165定义的遥控轮式或橡胶履带式机器;——橡胶轮胎式土方机械的派生机械;——高行驶速度不小于20 km/h的橡胶履带式土方机械。本标准不适用于步行控制的土方机械(见ISO 17063)或行驶速度小于20 km/h(见ISO 10265)的钢质或橡胶履带式土方机械。地下采矿专用机械并不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但是本标准通过对一些制动性能的修改和添加,一般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这些机器(参见附录A)。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干摩擦式离合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螺旋弹簧和膜片弹簧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干摩擦式离合器。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车制动器总成(以下简称制动器)的定义、结构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行车制动器。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机械式变速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所使用的机械式齿轮变速器(不包括与后桥连体的三轮汽车变速器)。对于采用八挡以上带副变速器的多挡变速器只适用于主变速器。
本标准规定了GB/T 8498中定义的用于土方施工的自行式自卸车的术语和商业文件规格。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客车车内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 2>和M<下标 3>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防盗装置保护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和N<下标1>类汽车的防盗装置、适用于永久安装到M<下标1>类汽车以及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标1>类汽车上的车辆报警系统(VAS)、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以及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标1>类汽车(仅限于12 V电压系统的汽车)上的报警系统、适用于发动机止动装置及其M<下标1>类汽车以及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标1>类汽车(仅限于12V电压系统的汽车)上的发动机止动装置,对于其他类型的车辆以及作为附件装备在这些车辆上的装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自动变速器再制造的术语和定义、拆解、分类和清洗、检查、检测与修复、装配、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液力自动变速器(AT)、双离合自动变速器(DCT)、无级自动变速器(CVT)的再制造,其他机动车辆的自动变速器的再制造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用机械式自动变速器(AMT)的再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传动变速箱主要零部件、总成的修理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与交付、防护与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农业机械传动变速箱的修理质量评定。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将会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输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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