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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船用同轴软电缆的选择和敷设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船舶高频信号设备(该设备传输信号频率大于10
本标准规定了电视和声音信号电缆分配系统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能要求和测量方法,具体规定了允许的骚扰电压及辐射的大值、抗扰度及屏蔽效果的小值,并叙述了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接收、处理和分配电视和声音信号的有源和无源设备(如有源同轴宽带分配设备、无源同轴宽带分配设备、前端设备、光纤设备)的骚扰特性和对电磁骚扰的抗扰度。本标准涉及到GB/T 6510的以下部分,从前端或另一信号源的接口一直到系统输出口,或当不存在系统输出口时,则到终端输入口。 本标准覆盖以下频率范围: ——注入电源骚扰电压 9 kHz~30 MHz; —一有源设备的辐射 (5 MHz)30 MHz~25 GHz; ——有源设备的抗扰度 150 kHz~25 GHz; ——无源设备的屏蔽效果(5 MHz)30 MHz~1.75 GHz(25 GHz) 注:括号中所给频率的限值和/或测量方法在考虑中。 用于电缆分配系统的电缆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对于任何用户终端设备(如调谐器、接收机、解码器、多媒体终端等)的电磁兼容方面的要求,不包括在本标准中。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本标准规定了流程工业企业制造执行系统(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MES)的各种模型定义、建模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指导MES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用、相应的软件测试、实施及咨询服务等。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DCS)验收(包括出厂验收与现场复原试验)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300 MW及以上机组新建或改造升级的DCS。其他容量机组的DCS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涉及进行破坏性的各种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成套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畜禽与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加工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验收(以下简称成套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预混合饲料加工成套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的启动调试工作职责及内容、启动调试工作要求和质量验收及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锅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技术装备的启动调试、质量验收及评定。其他烟气脱硝技术装备的启动调试和质量验收及评定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Q波段频谱中在42.3 GHz~47 GHz和47.2 GHz~48.4 GHz(以下简称45 GHz)频段范围内,固定、手持以及移动站点设备的短距离无线连接的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要求。本标准适用于42.3 GHz~47 GHz和47.2 GHz~48.4 GHz频段设备的设计和开发。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高频直缝焊管、直缝埋弧焊管、螺旋埋弧焊管、工业用不锈钢焊管机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艺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大于0.40g,或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的石油化工卧式设备、支腿式直立设备、支耳式直立设备、裙座式直立设备、球形储罐、立式圆筒形储罐和加热炉等钢制设备的抗震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公告设施建设安装工程的计量和工程计量清单编制。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本规范适用于挤压钢管工程设备安装及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氨纶工厂干法纺丝氨纶设备的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为氨纶工厂服务的公用工程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的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聚酯及固相缩聚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GBZ/T 201的本部分规定了质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70 MeV~250 MeV质子加速器的放射治疗机房。本部分不适用于科学研究用质子加速器机房,也不适用于生产放射性核素的质子加速器机房。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农艺)与设备、功能分区与总体布局、田间工程与农业建筑工程、环保与节能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是开展大豆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依据,也是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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