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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雷达常用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雷达领域的科研、教学等方面,是制定相关标准、编制相关技术文件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包括无方向信标台、超短波定向台、航向信标台、下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方位台、仰角台、全向信标台、测距仪台、塔康导航台、分米波近程导航台、分米波航向/测距信标台、分米波下滑信标台以及精密进场雷达站。
GB/T 7165的本部分适用于同时、延时或顺序测量向环境排放的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的设备。放射性惰性气体排出流监测仪应具有下列功能:测量气态排出流排放点处放射性气体的体积活度及其随时间的变化;当超过体积活度或排放总活度的预置值时,启动报警信号;确定给定期间排放的放射性气体的活度和/或放射性气体混合物的成分信息。本部分不包括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氡的测量。但是氡或其衰变子体的存在会影响其他(非天然)放射性气体的测量。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惰性气体排出流监测仪的特殊标准要求,包括技术特性和一般试验条件,并给出可行方法的实例。GB/T 7165.1-2005给出了一般要求、技术特性、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机械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除非另有说明,这些 要求均适用于本部分。
GB/T 7165的本部分适用于同时、延时或顺序测量向环境排放的气态排出流中所有气态形式氚的设备。这类设备应具有下述功能:-在排放点测量气态排出流中氚浓度及其随时间的变化;-当超过预定的体积活度或预定的总排放活度时,启动报警信号。这类设备也可用于确定在给定周期内排放的氚活度。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特殊的标准要求,包括技术特性和一般试验条件,并给出第4章规定的氚排出流监测仪可行方法的实例。GB/T 7165.1-2005给出了一般要求、技术特性、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机械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除非另有说明,这些要求均适用于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导航常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导航范围内的各种标准的制定、各类技术文件的编制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9kHz~300G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容限、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测量方法,同时确定了不同无线电发射类别必要带宽的计算公式。本标准适用于9kHz~300GHz频段内的不同功率等级、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但不适用检测营救器电台或水上发射机等安全业务和特别业务的杂散域发射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长波远程无线电导航台(即罗兰C导航台)和长波远程无线电导航系统监测台(即罗兰C监测台)的电磁环境要求。规定了为保证导航台和监测站提供正常导航信息而对有源干扰和台站周围设施的限制。本标准适用于长波远程无线电导航台和监测站的电磁环境管理,并可作为上述导航台和监测站与其他设施间的电磁兼容准则之一。本标准不适用于基他对海无线电导航台和监测站。
本标准规定了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和无线电测向台(站)的电磁环境要求,并明确了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和无线电测向台(站)对无线电发射台和产生电磁辐射干扰设施的保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频率为1.5MHz~30MHz的固定无线电集中收信台(站)和固定无线电测向台。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电管理的术语及其定义,包括一般术语、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无线电业务、各种无线电台与系统、操作术语、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频率共用、空间技术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国内无线电管理领域涉及引用或使用无线电管理术语的各类应用。
本标准规定了差分卫星导航系统(DGNSS)的基本构成、播发台选址、技术要求、电文格式与电文类型、电文播发进程和沿海无线电信标-差分卫星导航系统发射特性。本标准适用于水上DGNSS播发台和接收台的设计、研制和使用。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向社会提供休闲潜水服务的潜水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人工潜水场所、天然潜水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定位系统(GPS)常用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GPS范围内的各种标准的制定、各类技术文件的编制,也适用于科研、教学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VHF/UHF频段无线电监测站电磁环境干扰允许值和周边障碍物的限制要求,规定了电磁环境干扰场强的测试方法,并明确了VHF/UHF频段无线电监测站周边大功率发射源的小保护间距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在30MHz~3000MHz频段内的无线电监测站。
本标准向船东、船舶设计和建造人员、试验人员提供关于海上试验计划、实施与报告的指南,并提供了海上试验统一格式的基本信息。本标准适用于附录B中的各类机械推进船舶的海上试验。本标准不适用于潜艇。
本标准适用于风力发电机组和零部件系统的雷电防护。规范性引用文件是针对机械和装置以及电磁兼容性(EMC)的雷电防护、低压系统和高压系统通用标准。本标准定义了风力发电机组雷电环境以及风力发电机组风险评估的环境应用。本标准定义了防止叶片、其他结构部件以及电气和控制系统受直接和间接雷电影响的要求。在本标准中给出了为了验证合规性而建议的测试方法。在本标准中给出了关于如何使用相关雷电防护、工业电气和电磁兼容性标准的指南,其中包括如何接地。在本标准中给出了关于人身安全的指南。在本标准中给出了关于损害统计数据和报告的准则。
本标准规定了VHF/UHF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开场测试的测试条件、测试设置和测试参数及方法,包括监测系统监测灵敏度、监测系统场强测量精度、监测系统频率测量精度、监测系统识别信号能力、测向系统测向灵敏度、测向系统测向精度、测向系统带内抗扰度、测向系统互调抑制度和系统对瞬时信号的监测、测向能力等。本标准适用于VHF/UHF频段内的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的开场测试,包括移动监测测向系统、可搬移监测测向系统、固定监测测向系统的参数测量和在用移动监测测向系统、在用可搬移监测测向系统的参数校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监测测向系统固定安装后的现场测试。
本标准规定了在我国边境(界)地区对相关地面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特性及使用情况开展定量测试的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VHF/UHF(30 MHz~3 000 MHz)频段的地面无线电业务。根据测试任务需要,可扩展至中、短波(30 MHz以下)等更低或微波(3 000 MHz以上)等更高的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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