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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产品试验方法中测量温度用玻璃液体温度计的规格要求。
本文件描述了用赛波特比色计测定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未染色的车用汽油、航空汽油、喷气燃料、石脑油、煤油、白油及石油蜡等精制石油产品,颜色测定范围为赛波特颜色号-16~赛波特颜色号+30。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石油产品铜腐蚀程度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车用汽油、航空汽油、喷气燃料、溶剂油、煤油、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和天然汽油或在37.8 ℃时蒸气压不大于124 kPa的其他烃类对铜的腐蚀程度。警示--有些产品,如天然汽油,其蒸气压比车用汽油或航空汽油的典型蒸气压高,因此应特别注意,不要把装有高蒸气压的天然汽油或其他产品的压力容器放到100℃浴中。蒸气压超过124 kPa的试样在100℃能产生很大的压力,会使压力容器破裂;故对蒸气压超过124 kPa的试样,应采用SH/T 0232测定。
警告:本标准无意对与其使用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都提出建议。使用者在应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实验室间歇蒸馏仪器定量测定常压下石油产品蒸馏特性的方法。本标准包括手动仪器和自动仪器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馏分燃料如天然汽油(稳定轻烃)、轻质和中间馏分、车用火花点燃式发动机燃料、航空汽油、喷气燃料、柴油和煤油,及石脑油和石油溶剂油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较多残留物的产品。
警告:本标准无意对与其使用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都提出建议。使用者在应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值的适用性。特殊的注意事项列于第6章,以及8.1.3.2、8.1.4.2、8.2.6.3、9.3.6.3、10.3.6.2、B.1.4、B.1.6、B.3和C.3中。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测定汽油、其他易挥发性石油产品及易挥发性原油蒸气压的方法。本标准A法适用于测定蒸气压小于180kPa的汽油(包括仅含甲基叔丁基醚(MTBE)的汽油)和其他石油产品。A法的改进步骤适用于35kPa~100kPa的汽油和添加含氧化合物汽油的样品。1.3本标准B法及其改进步骤采用半自动水平浴测定仪,同样适用于测定A法及其改进步骤所适用的汽油及其他石油产品。但在确定其精密度的实验室间比对试验中,仅采用了汽油和添加含氧化合物汽油的样品。1.4本标准C法适用于测定蒸气压大于180kPa的样品。1.5本标准D法适用于测定蒸气压约为50kPa的航空汽油。1.6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蒸气压的测定,液化石油气蒸气压的测定方法参见GB/T 6602或ASTM D6897。原油蒸气压测定的精密度本方法尚未确定。GB/T 11059是测定原油蒸气压的方法,IP 481是测定原油空气饱和蒸气压的方法。1.7本标准针对添加含氧化合物汽油样品的改进步骤的试验准备、试样的转移、试样状态的验证、测定步骤、试验结果报告和精密度要求做了特别说明,详见4.3、8.1.3.2、8.1.4.2、8.2.1、8.2.2、8.2.4、8.2.5、8.2.6.1、9.2、93.2、9.3.4、9.3.5、12.2、13.1.1的表1和13.1.2的表2.
本标准规定了在加速氧化条件下汽油氧化安定性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等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推车式灭火器的定义、分类、灭火剂、驱动气体、充装量和型号、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总质量大于25kg,但不大于450kg的推车式灭火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灭D类火的推车式灭火器。
本标准规定了稳定轻烃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取样、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安全。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稳定轻烃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地面加油和排油用的4种型别软管及软管组合件的尺寸、结构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a)芳香烃含量的体积分数不超过30%的石油基燃油;b)工作环境温度为-30 ℃~+65 ℃,并且在-40 ℃~+ 70 ℃气候条件下静态储存时不损坏;c)大工作压力为2.0 MPa,包括软管在使用时承受的冲击压力。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液体石油产品(以下简称石油产品)的接卸,贮存,运输(含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零售的损耗。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用车用汽油、灯用煤油、柴油和润滑油,但不包括航空汽油、喷气燃料、液化气和其他军用油料。
本文件描述了用荧光指示剂吸附法测定沸点低于315 ℃的石油馏分中烃类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沸点低于315 ℃的石油馏分中总芳烃、总烯烃和总饱和烃等烃类的测定,测定范围:芳烃的体积分数为5%~99%,烯烃的体积分数为1%~55%,饱和烃的体积分数为1%~95%;本文件也可用于浓度超出上述范围的样品,但是没有确定精密度。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有影响烃类色层读数的深色组分的样品。本文件适用于全沸程范围的石油产品,但统计试验数据表明,本文件精密度不适用于沸点接近于315 ℃的窄石油馏分,此类样品不能正常分离,且测定结果不稳定。本文件也可用于车用火花塞点火发动机燃料(车用汽油),含有或不含含氧化合物,如醇类和醚类(例如MTBE、乙醇),且汽油是调合组分中的主要体积成分。本文件适用于含有某些含氧化合物调合组分的样品。这些含氧化合物为:甲醇、乙醇、甲基叔丁基醚(MTBE)、叔戊基甲醚(TAME)和乙基叔丁基醚(ETBE),它们在一般调合产品中的浓度不会影响烃类测定,随醇类洗脱剂一起流出而不会被检测,其他含氧化合物应一一验证。当分析含有含氧化合物调合组分的样品时,其结果以全样品为基准进行修正。本文件尚未确定是否适用于由非石油矿物燃料如煤、页岩或油砂沥青得到的产品,其精密度或许适用于此类产品,或许不适用。
1.1本标准规定了单相及室温条件下液态的、适当加热呈液态的或者可溶于烃类溶剂的石油和石油产品总硫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柴油、喷气燃料、煤油、其他馏分油、石脑油、渣油、润滑油基础油、液压油、原油、车用汽油、含醇汽油和生物柴油。1.2用ASTM D6259统计过程计算出本标准的合并测定极限值为3 mg/kg。1.2.1对于一台特定的实验室仪器,其测定极限值和精密度取决于仪器的x射线管的功率(低或高功率)、样品的类型以及实验室对此方法的具体操作。1.3对于硫含量超过4.6%(质量分数)的样品可以通过对样品的稀释,使其硫含量达到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稀释后样品测定结果会比第14章提到的未稀释样品测定结果的误差高。1.4挥发性样品(如高蒸气压汽油或轻质烃类)因为分析期间轻质组分的选择性损失,可能不符合本标准的精密度。1.5本标准的一个基本假定,是标准样品与待测样品的基体物质非常匹配或如12.2中所说明的基体物质的不同。标准样品与待测样品之间碳氢质量比的差异或存在其他干扰元素或物质(见表1),会造成基体物质的不匹配。1.6本标准采用SI单位制单位。1.7本标准只对某些与试验过程有关的特殊危险予以说明,而没有提及所有的安全问题。因此,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下标 2>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测定石油和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单相的、常温下或适当加热下为液态,或可以溶解于烃类溶剂中的石油和石油产品,包括车用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生物柴油及其调合燃料、喷气燃料、煤油、其他馏分油、石脑油、渣油、原油、润滑油基础油、液压油以及类似的石油产品。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硫的质量分数范围为0.001 7%(17 mg/kg)~4.6%(46 000 mg/kg)。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制造厂提出M和N类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相对于转速变化的曲线。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活塞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或转子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发动机。
本标准给出了定义和描述技术能量系统所需要的基本概念,标准中介绍了此概念下的技术圈及其两个块的划分,其经济目的是其中一块为另一块提供技术经济意义上的能量,即能量物品,以区别物理意义上的能量。包含在这一概念中的条目已在标准中列出,本标准规定了输入输出模型和用于技术能量系统的组合原则。模型的输出包括预期的产品或服务、技术圈向自然界的排放物、自然资源的使用和相应的开发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安全及标准的实施。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使用的、由石油制取或由石油制取的加有改善使用性能添加剂的车用汽油。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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