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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用标准规定了在2.1.101中定义的心脏除颤器的安全要求,本文此后称心脏除颤器为设备。本专用标准不适用于植入式除颤器、遥控除颤器、体外经皮起搏器、分开单立的心脏监护仪(符合GB 9706.25)。使用分开的心电监护电极的心脏监护仪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非其被作为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心律识别检测或同步心电复律的心搏检测的唯一基准使用。
本部分适用于便携式的、输出直流电压不超过60V、输出功率不超过240W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微型燃料电池动力单元和燃料容器。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若输出电压超出该限制,则参考IEC 62282-5-1。本部分中的产品不适用于GB 2900.35-2008第3章所定义的危险场所。
引用GB 9706.1-2007的第1章,不包括以下内容。 修改(增加在1.1末尾处) 本标准详细描述了适用于人体使用的脉搏血氧仪设备的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的专用要求,该设备包括在正常使用中的任何必要的部件,如脉搏血氧监护仪、脉搏血氧探头、探头电缆延长线等。 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经再加工的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监护仪,血氧探头和探头电缆延长线等。 脉搏血氧仪设备的应用范围包括,而不仅限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中估计患者的动脉血氧饱和度和脉率。 本标准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使用的脉搏血氧仪设备,也不适用于需采集患者血液样本的血氧仪。 本标准不适用于胎儿专用脉搏血氧仪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置于患者环境之外显示SpO<下标 2>数值的遥测或主(从)设备。 本标准的要求替代或修改了GB 9706.1-2007,并预期优先于相应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直升机机体结构、旋翼尾桨及各系统维修性设计的通用准则,它是直升机维修性设计的依据之一。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研直升机的维修性设计。也适合于改型直升机的改动部。 在应用本标准时,应根据型号特点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本标准进行合理剪裁。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螺旋桨设计、试验与验证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飞机螺旋桨。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液压管路系统设计、安装以及验证等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液压系统管路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和光纤互联系统(OFIS)的选择、标识、保护、连接和安装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电气、电子设备之间的EWIS或OFIS。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燃油系统设计和验证的适航审查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涡轮发动机的民用飞机燃油系统设计、验证和适航审查。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民用飞机电气安装设计的一般要求,以及电路设计和保护、接地和搭接、电线选择和敷设、电气设备的维护、运行检查、防腐蚀、负载分配、系统试验、应急控制和程序等与电气安装相关各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民用飞机电气安装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对于其他堆型的核电厂、核热电厂及核供热站等,也可参照本标准。
This standard deals with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to minimise the risks due to hazards, which can arise during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mechanical handling equipment and which are designed for continuously conveying bulk materials from the loading point(s) to the unloading point(s). In general, it also applies to equipment which are built into machines or attached to machines. This standard deals with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MC.
This part of EN 16263 specifies test methods for other pyrotechnic articles (except pyrotechnic articles for vehicles, cartridges for powder actuated tools and ignition de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