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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099的本部分给出了采购方从成套商采购各种用途的燃气轮机和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用于联合循环系统的燃气轮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要求,同时,为采购过程提供帮助和技术信息。本部分不涉及设备安装地需遵守的地方或的立法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开式系统中的简单循环、联合循环和回热循环的燃气轮机。本部分不适用于推进式飞机、筑路和运输机械、农业用和工业用的牵引机械和公路车辆用的燃气轮机。本部分的基本内容也适用于利用特殊热源(如化学过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的燃气轮机。GB/T 14099的相关部分适用于闭式和半闭式的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本标准规定了在飞机主顶起点之下提供的小无障碍空间,用以容纳三脚架式千斤顶,并保证千斤顶与飞机相邻结构之间有足够的间隙。本标准并未定义所有的千斤顶空间尺寸。在临界空间情况下,本标准仅用作设计的参考。终的临界空间应按所使用的千斤顶的实际尺寸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输送人员到工作位置并在平台上进行工作的所有类型和规格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结构设计和稳定性计算、制造、安全检查和测试。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会引起的危险并介绍了消除和降低这些危险的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a) 电梯和液压电梯(见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装置(见EN 1777); c) 高处作业吊篮和擦窗机(见EN 1808); d)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轨道式存储和卸取设备上(见EN 528); e) 车尾起重机(见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台(见ISO 16369); g) 公园游艺设备;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台(见EN 1570); i) 提升人员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机(见EN 12159); j) 飞机地面支持设备(见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杆机(起重挖穴机)(见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工业卡车上的设备(见EN 1726-2); m) 桥梁检测和维护设备(见ANSI A92.8); n) 库存拣选或订单拣选类设备。 本标准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险: ——用无线电和其他无线控制的操作; ——在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里使用; ——电磁的不兼容; ——在带电的系统上工作(见IEC 61057); ——使用压缩气体作为承载的元件。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中直接和交通数据相关的数据元的分类原则和方法、内部标识符编码原则与编码结构、数据元属性描述和数据元表。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GB/T 35853界定了航空航天设施领域使用的等效术语表。本部分给出了与飞行器结构相关的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的设计、施工、科研、养护等方面。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CL150、CL300或PN2.5、PN6、PN10、PN16、PN25、PN40、PN63,设计温度-196℃~250℃范围内,通过液体装卸臂实现汽车槽车、火车槽车或槽船装卸各种石油化工液体介质。
本规范规定了潜艇光电桅杆(以下简称光电桅杆)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本规范适用于光电桅杆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地面保障设备的机械加工、钣金、冲压、导管零件、铸造、焊接、热处理、表面处理、装配等制造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飞机地面保障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军用、民用飞机的地面振动试验(直升机的振频振型试验可参照本标准)。
本规范规定了直升机设计、分析、试验应满足的一般强度和刚度要求。除另有说明外,所规定的要求对军用直升机和民用直升机均适用。\n 本规范的要求适用于巡航时旋翼拉力不小于飞行重量75%的直升机,而不适用于复合式直升机。本规范是通用性的,对于每一具体型号的直升机,其特殊的强度和刚度要求,可根据订货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常规起落架系统及其部件的性能、研制、相容性和鉴定要求。它与《起落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同时使用。在编写具体的型号起落架系统要求时,应逐一填写本标准的空白栏。 本标准适用于飞机(含直升机)的起落架系统。在某些条文之后的括号里凡标注“有”或“没有”字样的,表示该条文对所研制的型号“适用”或“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