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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有关无线电通信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涉及无线电通信的所有科技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本标准规定了在VHF及UHF频段,我国陆地移动业务(16k0F3E)所要求的射频保护比(即同波道干扰保护比)及系统间的同波道干扰模式,它可供各级无线电频率主管机构和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及系统设计部门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部分规定了重、磁、电、地震、测井、放射性各种物探方法的数据采集、物性参数、方法手段、仪器设备、资料数据解释及成果图件等地球物理勘查方面的数据分类和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是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卫星和地球站进入国内卫星通信系统及国内卫星通信系统进入国内通信网时所必须满足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静止卫星轨道(GS0)卫星固定业务,适用于国内通信卫星和租用卫星转发器或波束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S(M)CPC/PSK/FDMA、TDM/PSK/FDMA、TDMA、ATM、DVB-s、DVB-RCS等多种调制和多址方式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电管理的术语及其定义,包括一般术语、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无线电业务、各种无线电台与系统、操作术语、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频率共用、空间技术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国内无线电管理领域涉及引用或使用无线电管理术语的各类应用。
本标准对我国450MHz公用陆地移动通信网中移动台、基站及移动电话交换局之间的信令规定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它包括有关的名词术语,信号的功能、信令格式以及信令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450MHz频段蜂窝式公用陆地移动电话系统,供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蜂窝式移动通信系统以及引进或生产相关的设备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1400MHz以下地面无线电业务的信号/干扰射频保护比和小可用场强。 本标准适用于无线电业务之间的干扰协调、无线电频率管理部门进行频率管理及各种地面无线电业务网络的规划和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导航雷达(以下简称雷达)接口及安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雷达设计、制造的准则和接口协调,也适用于雷达在船舶上的电气、机械安装,也适用于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在船舶上的电气及机械安装。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和测量方法及性能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没有制定电磁兼容性能专项标准的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作为在电磁兼容性能方面的通用要求和评估依据。 如果某类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有专项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族标准,则这些标准在使用上优先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石油产品在生产、输送、贮存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石油设施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石油设施的雷电安全防护。
GB/T 15629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专网和特定应用的可支持通信、广播业务传输的宽带无线多媒体系统空中接口,包括物理层和媒体访问控制(包括安全子层和网络适配子层)规范。本部分适用于专网和特定应用中宽带无线多媒体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生产、运营和管理。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
本标准规定了在移动通信无线通信系统中采用调频(F3E)技术的调频收发信机(以下简称调频机)的分类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产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还规定了调频机的模拟话信道作数据传输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陆地、内河或沿海移动通信(无线)网中使用的工作频为25 MHz~1 000 MHz、发射机射频输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类调频机,其他符合F3E的移动通信调频收发信机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集群移动通信系统(简称集群系统)有关术语,一般技术要求,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和测量方法,系统试验方法,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使用的集中控制方式单区基本集群系统。多区系统和其他控制方式的集群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数据传输收发信机(以下简称数传机)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质量评定程序,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地面、内河或沿海专用数据通信网(如遥测、遥控、遥信、遥调系统等)使用的各类符合以下限定的数传机:a) 工作频率在25 MHz~1 000 MHz之间;b) 恒定包络窄带调制;c) 载波功率不大于50 W;d) 采用二进制串行数据接口与数据终端设备相连;e) 传输的数据信号为比特流或字符串。其他有关无线电数据通信设备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