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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的安全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对铀矿地质勘查工作中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剂量约束值、工作场所辐射防护、职业照射管理、环境保护和事故应急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地质的生产、科研和教育部门,从事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其他地质部门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实验室中安全行为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拆船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及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船舶拆解企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物流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火药、炸药、化工品类的危险品物流建筑。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与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的编制: (1) 核设施; (2) 密封源工作场所; (3)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4) 射线装置工作场所。
GBZ/T 22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与评价内容。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包括轻水堆核电厂、重水堆核电厂和高温气冷堆核电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的基本要求、贮存、出入库管理、日常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应急与处置。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贮存库。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贮存。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拆船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保障的要求,绿色拆船企业的管理要求以及绿色拆船企业的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拆船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一般要求、内容和格式等。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应急机构的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编制。核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编制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现场、医院的医学应急响应基本内容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现场、医院的医学应急响应工作。
SN/T 2294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检验检疫实验室中使用和管理放射源的程序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对检验检疫实验室的放射源的使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场所建设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场所的建设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动物A型H1N1流感检疫生物安全的要求,包括实验室环境和工作人员生物风险管理检查、样品的采集和处理、实验室环境与设施要求、废弃物处理、人员防护和培训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可供进出境动物A型H1N1流感检疫实验室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疫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品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疫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品的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外影响安全功能的HVAC系统及设备的设计准则和基本要求,而且包含了实体布置设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为安全壳外服务的、由设备、风道及控制装置组成的、依赖能动部件实现供暖、冷却、通风、烟气和热量控制、释放控制的HVAC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反应堆厂房安全壳环形空间通风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辐射控制区出入口的基本功能、功能设计要求、布置设计要求、出入口控制流程和设备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辐射控制区出入口的设计。其他类型核电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运行期间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运行以检查、试验、维修等所有涉及辐射风险的生产活动以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和退役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