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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电子衡器(以下简称“衡器”)产品的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称重传感器和电子称重仪表的非自动衡器,包括电子汽车衡、电子地中衡、电子地上衡、电子料斗秤及各种特殊的固定式电子衡器等。本标准不适用于悬挂称量方式的电子衡器。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GB/T 18029的本部分规定了轮椅车的设计要求、性能要求和相关的测试方法,还规定了对于轮椅车标识、售前文件、使用说明和警告信息等内容。这些规定适用于基础框架和座椅系统构成的整体轮椅车,也适用于配有附加组件(设计用于满足一项或多项要求)的轮椅车。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手动和动力轮椅车,包括代步车,其除了用于轮式移动的基本功能外,还常被用来作为机动车的前向座椅,乘坐者可以是体重等于或大于22 kg的儿童或成人。
GB/T 18029本部分给出了手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包括电动代步车)及其座椅系统的术语和定义。GB/T 18029本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用在GB/T 18029、ISO 10542、ISO 16840系列标准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中的优先术语,但不包括日常汉语中明确定义的术语。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分类、通用要求、通信、电击防护、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之间的连接、车辆适配器、车辆接口、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结构要求、性能要求、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急停、使用条件、维修、标识和说明。本文件适用于电流控制和/或电压控制的非车载传导式供电设备,以实现电动汽车可充电储能系统与供电网(电源)之间单向/双向能量流动,其供电网侧(A侧)额定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电动汽车侧(B侧)额定大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文件也适用于从现场储能系统(如缓冲蓄电池组等)获得能量的供电设备。本文件适用于可外接充电或充放电的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传导充电或充放电系统。有轨电车、铁路车辆、工业车辆等的传导充电或充放电系统参照使用。本文件不适用于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充放电系统维护相关的安全要求,不适用于GB/T 40432规定的车载充电设备,也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除本文件规定的电动汽车关键部件(车辆侧车辆插座、控制导引电路、车辆断开装置)以外的部件要求参照电动汽车相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GB/T 26831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远程无线读表系统的物理层和链路层的参数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使用免许可证的433 MHz~434 MHz无线民用频段和470 MHz~510 MHz计量频段的“短距设备”(SRD),涵盖便携设备、可移动设备和固定设备。由于有一个广泛的定义,本部分可用于不同的应用层。
GB/T 33776的本部分规定了林业物联网无线传感器网络(以下简称“传感器网络”)组网设备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林业物联网无线传感器网络组网设备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交付。
本标准规定了场景记录仪的要求、测试方法、质量评定程序、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场景记录仪(以下称为“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等公用事业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GA/T 947的本部分规定了执法记录仪的术语和定义、分级与产品编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执法记录仪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其他视音频记录仪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系统的组成及产品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和机动车检验智能终端。
本标准规定了军用飞机(含直升机)地面保障设备工作单元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军用飞机(含直升机)地面保障设备工作单元代码的编制。
JT/T 1007的本部分规定了交通移动应急通信指挥平台通信信息系统的组成、VSAT卫星通信终端、海事卫星车载终端、公网移动通信终端、VoIP网关设备、VHF/UHF电台、卫星定位通信终端、调幅甚高频电台、图像采集设备、无线图像传输设备、网络连接设备、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及日常办公设备、视频会议设备、语音调度设备、低限应急保障设备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交通移动应急通信指挥平台通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以及日常运行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大、中型水电厂和抽水蓄能电厂的通信设计。本规范规定了水电厂通信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及主要技术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无线通信设备及其关联的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本部分适用于除广播接收机以外所有种类的无线通信设备。对于不适合在实验室环境下测试的特定产品(如大功率无线电发信机),可对设备进行现场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适用的现场试验标准和方法,那么用于评估受试设备测量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限值应与本部分的规定一致。
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用户站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的固定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用户站及其辅助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