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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和电动车组额定功率的计算和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机车和电动车组额定功率的计算和测定。
本部分给出GB/T 3859.1涵盖的基本要求规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导则,以使GB/T 3859.1中的规定以可控的形态适应于特殊应用。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术关键点处给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盖电网换相变流器。就现行标准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资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规范(除非涉及某些辅助部件)。
GB/T 12668的本部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直流调速传动系统,该系统包括电力变流器、控制设备和一台或数台电动机。不适用于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 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kV及以下,50HZ或60HZ的电气传动系统(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电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性及其与整个直流传动系统的关系。同时说明了关于变流器额定值、正常使用条件、过载情况、浪涌承受能力、稳定性、保护、交流电源接地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标准还论述了诸如控制方案、诊断和拓朴的应用指南。
GB/T 12668的本部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交流调速传动系统,该系统包括电力变流器、控制设备和一台或数台电动机。不适用于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 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kV以下,50Hz或60Hz,负载侧频率达600Hz的电气传动系统(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电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性及其与整个交流传动系统的关系。同时说明了关于变流器额定值、正常使用条件、过载情况、浪涌承受能力、稳定性、保护、交流电源接地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标准还论述了诸如控制方案、诊断和拓扑的应用指南。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铁路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 本部分适用于变流器电压(线电压)范围为交流1kV~35kV、输入侧频率为50Hz或60Hz、负载侧频率至600Hz的电气传动系统。对电压15kV以上的系统的要求未包括在内、由制造商和系统供应商商定。 对于电压1kV以上、采用与低压变流器(低于1kV)连接的降压输入变压器和/或升压输出变压器的电气传动系统,GB/T 12668.2-2002适用。 GB 12668.3-2003给出了电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给出了对电压1kV以上的电气传动系统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型、变流器的拓扑结构及其与整个交流电气传动系统的关系。同时还说明了关于额定值、正常使用条件、过载情况、浪涌承受能力、稳定性、保护、交流电源接地、拓扑结构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还给出了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应用指南,并给出有关接地和电气传动系统部件集成的推荐方法。
GB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盖被传动设备。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传动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传动系统以及变流器输入或输出电压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传动系统。《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其他部分涉及额定值的规定、电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电气传动系统(PDS)组成部分的设备符合相应环境下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则本部分的范围不包括这些设备。例如,PDS中所使用的电动机就应当符合IEC 60034相关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别规定,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见图1)。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GB/T 18487的本部分规定了为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以下统称为供电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额定电压大值为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输出电压大值为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部分适用于GB/T 18487.1中规定的充电模式2、充电模式3、充电模式4的供电设备。本部分适用于从现场储能系统(如缓冲蓄电池组等)获得能量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本部分认为无电子元件或开关(除手动开关外)的电缆是无源的,符合发射和抗扰度要求,不需要测试。本部分不适用于任何车载供电设备和电动汽车的供电系统的零部件和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以无线充电(WPT)方式为电动汽车供电或充电的供电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铁路车辆、工业车辆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车辆的供电设备。
GB/T 18488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的工作制、电压等级、型号命名、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与标识等。本部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驱动电机、驱动电机控制器。对仅具有发电功能的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GB/T 18488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试验用的仪器仪表、试验准备及各项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驱动电机、驱动电机控制器。对仅具有发电功能的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下简称观光车)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随车文件及附件、运输、贮存、质量保证期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内燃机、电动机驱动或二者交替驱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及观光列车(以下简称观光车)。其他同类型的车辆(如打猎车等)可参照执行。
GB/T 25122的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一般特性和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为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的牵引电路和辅助电路(动力车辆、客车及拖车)供电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也可应用于其他牵引车辆(例如无轨电车等)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完整的变流器机组及其配置,包括:——半导体器件组件;——集成冷却系统;——包括电感、电容、变压器、电阻、接触器、开关的集成组件;——半导体驱动单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简称SDU)及相关传感器;——保护电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类型的供电电源:——交流接触网;——直流接触网;——车载电源(例如发电机、蓄电池以及其他电源)。本部分不适用于为半导体驱动单元(SDU)提供电气控制电源的变流器和为变流器工作相关的其他设备(如传感器)供电的变流器。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载智能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范围内城市公共汽电车上安装的车载智能终端的设计、生产、检验与使用。车载视频监控终端、车载调度终端以及其他营运车辆的智能终端在相同技术条件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和制造自行式工业车辆(包括带门架的)和伸缩臂式越野叉车(见GB/T 6104-2005中的3.1.3.1.8)以及额定牵引力不大于20000N 的牵引车的电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蓄电池电压符合ISO 1044的车辆,而带主电源的车辆的附加要求见 GB 5226.1-2008。 本标准不适用于: —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下使用的车辆; —与电磁兼容有关的问题。 本标准不再复述与技术方法相关的规则以及制造工业车辆所用材料的要求。上述内容可参考ISO 12100-2。
GB/T 30843的本部分规定了通用变频调速设备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等除供电电源以外安全方面的要求。本部分不覆盖用于牵引和电动车辆的变频调速设备、电动机等。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输入电压在交流1 kV~35 kV之间,额定输入频率为50 Hz或60 Hz,输出电压不超过35 kV,输出频率小于120 Hz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以下简称“变频调速设备”)。
GB/T 30844的本部分规定了通用变频调速设备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等除供电电源以外安全方面的要求。本部分不覆盖用于牵引和电动车辆的变频调速设备、电动机等。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输入电压为交流1 kV等级及以下,额定输入频率为50 Hz或60 Hz,输出电压不超过1 kV,输出频率小于600 Hz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以下简称变频调速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在台架上进行的轨道交通机车车辆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包括轨道交通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城轨车辆和工程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