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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电动工具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电工技术中涉及电动工具的技术领域。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除以下条文外,GB/T 3883.1-2014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步行式和手持式草坪修整机、草坪修边机,其具有非金属纤维绳的切割元件或自由回转的非金属切割器件,分别以不大于10 J的动能,由站立的操作者进行割草作业,它们的额定电压交流不大于250 V或直流不大于75 V。本部分不适用于:——切割器件不同于上述切割器件的剪刀型草坪修整机和草坪修边机;——带收集装置的草坪修整机和草坪修边机;——自进型草坪修整机和草坪修边机。
本标准属于工程级测量方法,适用于各类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在稳定运转状态下的噪声测量。 本标准规定使用A计权声功率级的测量方法。在一个或多个反射平面(室内或室外)内,在包络声源的测量表面上测量声压级以计算声源声功率级的方法,同时给出了测试环境、测量仪器的要求,以及表面声压及声功率级的计算方法。声功率级的测定结果的准确度等级为2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具有单个脉冲以及重复率低于每秒10次的突发噪声的工具。
本部分规定了以剪切草坪为主要用途的大剪切宽度为200mm的电动手持式剪刀型草剪(以下简称草剪),其交流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直流电压不大于50 V。本部分适用于所有人员在正常使用和合理预见的误用草剪过程中出现的一般危险。 EMC和除噪声以外的环境方面要求不在本部分中考虑。
GB 4706.1—1998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适用于由步行控制、市电驱动的草坪松土机和松砂机的安全。该类工具以旋转刀具修理草坪,例如通过耙除青草、茅草和苔藓,或垂直铲入草坪内来更新草坪。这类松土机主要供住宅及周围使用或作类似用途,其额定电压不大于单项250V。 本部分不适用于步行控制的电动割草机(IEC 60335-2-77)、步行式和手持式割草机和草坪修边机(IEC 60335-2-91)、草坪切边机、连枷型割草机、镰刀型割草机和农用割草机。 本部分一般不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或体弱人员使用的器具; ——供儿童玩耍的器具的情况。
IEC 60335-1这一章的内容改换为: 本部分适用于主要供住宅周围使用的或类似用途的步行控制电动割草机的安全,包括滚筒式割草机或转盘式割草机,其额定电压不超过单相250V。 本部分的要求不考虑切割装置为一根或多根非金属纤维绳,或一个或多个非金属切割元件,且其主轴是安装在一般作绕圆心旋转的驱动装置上的转盘式割草机。这些切割装置是靠离心力来进行切割的,单个切割装置的动能不超过10J,并且切割装置不能用由制造商提供的金属或其他刚性材料制成的相同器件进行替换。 本部分一般不考虑: ——儿童或体弱者在没有监管的条件下使用器具的情况。 ——儿童用器具进行玩耍的情况。
IEC 60335-1这一章改换为: 本部分适用于供住宅和住宅周围使用的或类似用途的手持式电动园艺用吸屑机和吹吸两用机(具有切碎装置或无切碎装置)以及园艺用吹屑机的安全,其额定电压不超过单相250V。 本部分一般不考虑: ——无人照看的儿童或体弱人员在没有监管的条件下使用器具; ——儿童玩弄器具的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和可移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及其组件的型号编制原则。凡属电动工具及其组件的型号,需按本标准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动工具型号申请办法的规定,由设计单位向电动工具型号管理单位申请,经颁发后方始有效。
本部分规定了手扶耕耘机(或称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等)的机械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发动机/电动机标定功率小于等于7.5kW的手扶耕耘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 ——发动机/电动机标定功率大于7.5kW的耕耘机; ——动力输出轴(PTO)驱动的机械; ——前悬挂电动手持耕耘机; ——直流电压超过42V或与主电源线路直接连接的动力耕耘机电气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刀尖回转圆直径不大于305mm,刀尖回转圆平面与垂直方向夹角不大于15°,配刚性切割装置的后操作式和便携手持式动力修边机的机械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刀尖回转圆直径不大于305mm,配刚性切割装置的后操作式和便携手持式动力修边机。 本部分还规定了噪声和振动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不适用于能够改变机器功能的附件或配件。 本部分未包括电动修边机的电气要求,电动修边机的电气要求应符合GB 4706.1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机械和部分相关机械方面的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园林机械的设计、技术交流、编著书刊和产品的销售、贸易等。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旋转式和甩刀式割草机抛掷物试验和验收规范。本标准不适用于:装有铰接臂的收割机;具有一根或多根垂直辅草轴的割草机;步行操纵的机动割草机;园艺草坪割草机或机械;行间割草装置;仅用于道路维护的割草机。
本标准规定了以汽(柴)油机为动力的步进式草坪割草机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使用说明书和标识。 本标准涉及的应消除或降低危害程度的一些重大危险列于附录A 中。 本标准也适用于以其他内燃机为动力的步进式草坪机的对应部件,也适用于除乘人附件外的拖乘式草坪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坐骑式草坪机,也不适用于切割部件为非金属柔线或自由定心式非金属切割器、每个切割部件的切割能量(动能)不大于10J的草坪机。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中直接和交通数据相关的数据元的分类原则和方法、内部标识符编码原则与编码结构、数据元属性描述和数据元表。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手推式草坪梳草机(以下简称梳草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规定了以汽油机为动力的随进式起草皮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使用说明书、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机为动力的随进式起草皮机(以下简称起草皮机)。
本标准规定了旋刀步进式电动草坪割草机(以下简称草坪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相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且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kW的草坪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