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35-0567
轨道交通 列车和整车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GB/T 24338其他部分的结构和内容。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整个标准的性能判据,第5章给出了电磁兼容管理相关信息。仅用本部分不足以判断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规范的基本要求,还需结合GB/T 24338的其他部分加以考虑。附录A给出了对电磁兼容性行为有影响的轨道系统的特点。本部分不包括下列现象:核电磁脉冲、异常工作状态和直接雷击的感应影响。本部分规定的发射限值不适用于轨道系统内的有意发射装置。本部分没有涵盖安全要求。本部分没有考虑非电离辐射和医疗辅助设施的生物影响(如起博器)。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整个轨道系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对外界发射(简称“系统发射”)的限值和测量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整个轨道系统但不包括整个深入地下且发射不影响地面的轨道系统。本部分的具体规定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所有类型机车车辆(包括牵引车辆、拖车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车辆)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本部分适用的频率范围为0 GHz~400 GHz。没有限值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本部分的设备范围以机车车辆以及每个能量接口(输入和输出)为界限:对于机车、列车、有轨电车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电弓、受电靴)为止,对于拖车,到AC或DC辅助电源连接器为止。由于受流器是牵引车辆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电线路接口的影响。慢速试验可使这些影响小化。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对外界的发射限值。有关轨道系统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计划中确认,例如GB/T 28807中的规定。安装于机车车辆的所有设备应能满足GB/T 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况下,设备满足其他EMC标准,但没有资料能够证明满足GB/T 24338.4的要求时,需将该设备安装于车辆系统后进行适当的EMC试验和/或EMC分析和试验,以确定该设备与GB/T 24338.4要求的差异。轨道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电磁干扰的处理见GB/T 24338.2。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机车车辆电气和电子设备电磁兼容性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机车车辆车载设备。本部分考虑的频率范围为0 GHz~400 GHz。没有限值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所用的试验方法与特殊设备、结构、端口、技术及其工作条件有关。本部分考虑到了轨道机车车辆的内部环境和轨道的外部环境,以及其他装备对设备的干扰,例如手提式无线电发射装置。本部分规定的辐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ITU定义的无线发射机的有意发射。抗扰度的限值不适用无线设备EMC相关标准中规定的除外频段。本部分不适用于启动或停止设备时的瞬态发射。所选择的发射要求应确保轨道机车车辆上设备正常工作所产生的骚扰不超过妨害其他设备正常工作的水平。另外,所选择的抗扰度要求应能确保机车车辆设备抗扰度有足够的严酷度。这些严酷度不包括可能性非常小的极端情况。与本部分不一致的特殊要求需特别指出。对每个端口的试验要求进行了规定。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环境中信号和通信设备(简称“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和性能判据。本部分适用于GB/T 24338.4包含的安装在轨道交通环境中且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与被测设备相连的通信信号数据线和电源线。车载信号和通信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由GB/T 24338.4规定,安装于变电站内及与变电站相连的信号和通信设备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由GB/T 24338.6规定。GB 17625.1或GB/T 17625.2范围内的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由GB 17625.1或GB/T 17625.2规定。设备的发射如果符合GB 17799.4规定的发射限值,只要任意直流电源端口的发射小于所规定的交流电源端口的发射限值,那么也将符合本部分的规定。本部分规定的抗扰度要求适用于:——关键设备,如联锁系统和信号控制系统;——3 m区域内的设备;——10 m区域内的设备且与3 m区域内的设备有连接端口;——10 m区域内的设备且连接有超过30 m的电缆。非上述范围内的设备应符合GB/T 17799.2的规定。本部分对设备规定的抗扰度等级可以使得在大多数情况下,设备在轨道交通环境中能够正常工作。当设备直接暴露于干扰中,或与其相连的电缆接收骚扰源的射频场或耦合骚扰源的干扰时,本部分规定的抗扰度等级为评估设备的性能给出了一般性的参考。如果端口用于无线通信目的的发射或接收(有意发射机如转发系统),那么本部分中规定的辐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ITU定义的无线发射机的有意发射。抗扰度要求同样不适用于有关无线电设备EMC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范围以外的频段。本部分没有规定设备故障时的电磁兼容要求,也不涉及人身安全相关的要求(如电击防护、非安全操作、绝缘试验和介电试验等)。试验方法在第2章所列的基础标准中给出。本部分的具体规定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地面供电电子和电气设备与系统,包括设备的供电电源,设备自身的保护控制电路,以及变电站、自耦变压器、吸流变压器、变电站开关柜和本地电气开关等轨旁设备的电磁发射与抗扰度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作电压为牵引供电电压的滤波器(如用于谐波抑制或功率因数补偿的滤波器)。通常滤波器需要独立的外壳和接入规定。如果有电磁发射限值要求,将在电子设备标准中规定。本标准的限值也不适用于旨在产生有意发射的通信信号。本部分考虑的频率范围为0 GHz~400 GHz,没有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本部分适用于轨道交通地面供电用电气电子设备和系统,包括:——变电站内对轨道交通系统供电的设备;——轨旁的控制和整流设备,包括用于功率因数补偿装置;——除受流器和相关的回流导体以外的轨道沿线供电接触网,包括轨道交通系统内用以转换牵引电压的变电站中的高压供电系统;——轨旁的辅助电源设备,包括向货运编组站、检修站和车站供电的电源;——与轨道牵引共用的其他非牵引供电电源。本部分给出的抗扰度要求适用于:——关键设备,如防护设备等;——与牵引电力导线相连的设备;——3 m区域内的设备;——10 m区域内的设备且与3 m区域内的设备有连接端口;——10 m区域内的设备且连接有超过30 m的电缆。使用于居民区、商业区和轻工业区环境的供电设备和系统,即使安装于牵引变电所范围内,也应符合其他相关的通用电磁兼容标准。本部分的抗扰度要求不适用于无法按表1~表6进行试验的电源设备。本部分的要求也适用于地面装置。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 24338.1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5122的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一般特性和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为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的牵引电路和辅助电路(动力车辆、客车及拖车)供电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也可应用于其他牵引车辆(例如无轨电车等)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完整的变流器机组及其配置,包括:——半导体器件组件;——集成冷却系统;——包括电感、电容、变压器、电阻、接触器、开关的集成组件;——半导体驱动单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简称SDU)及相关传感器;——保护电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类型的供电电源:——交流接触网;——直流接触网;——车载电源(例如发电机、蓄电池以及其他电源)。本部分不适用于为半导体驱动单元(SDU)提供电气控制电源的变流器和为变流器工作相关的其他设备(如传感器)供电的变流器。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隔离电流变送器和其他用于轨道交通直流设施和地面装置的电流测量设备的要求。变送器通常安装在配电盘一次侧设备的传感器或钢轨和二次侧设备之间,为输入和输出提供电气绝缘。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隔离电流变送器和其他用于轨道交通直流设施和地面装置的电压测量设备的要求。变送器通常安装在配电盘一次侧设备的传感器或钢轨和二次侧设备之间,为输入和输出提供电气绝缘。
GB/T 32347的本部分规定了装在机车车辆上的电气、电动机械和电子设备(含车载信号和通信设备)的环境条件参数,包括海拔、温度、湿度、空气运动、雨、雪和冰雹、冰、太阳辐射、雷电、污染、冲击和振动、电磁环境和供电系统的特性。本部分还规定了:--机车车辆与其环境的接口条件;--机车车辆设备(尤其是机车车辆主系统)的通用环境规则。本部分给出了通用指南,以便投标评估时减少失误。所定义的环境条件可认为是正常运行条件,对偶然的更为严酷的条件可另行规定。器件周围的局部气候条件可在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或以特殊要求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起重机、矿用车辆和缆车。本部分未考虑旅客对设备和设备对旅客的影响。
GB/T 32350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应用中的绝缘配合,适用于海拔1 400 m及以下(标称电压交流1 000 V、直流1 500 V以上的高压电工电子设备)或海拔2 000 m及以下(低压电工电子设备)的信号设备、机车车辆设备及相关地面设备。绝缘配合是设备之间及设备内部各部件之间绝缘的选择、尺寸确定和相互关系,在确定绝缘尺寸时考虑电气应力和环境条件,当电气应力和环境条件相同时,所确定的绝缘尺寸也相同。绝缘配合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过大的绝缘尺寸。本部分规定了:--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绝缘配合试验的一般要求。上述术语“设备”指3.3所定义的“部分”,它可适用于系统、子系统、设备、设备的一部分,或者是等电位线的一种物理实现。本部分不涉及:--通过固体或液体的绝缘距离;--通过除空气之外的其他气体的绝缘距离;--通过非标准气压下的空气的绝缘距离;--在极端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本部分是产品标准的基础标准。然而,由于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因,如信号设备;或由于产品本身特殊的操作环境,如架空线已有标准或规定(如IEC 60913),产品标准可作调整以满足不同的要求。本部分规定了设备的介电试验(型式试验或例行试验),见附录B。
GB/T 32590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UGTMS)的基本概念、系统定义、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可控或非可控电力阀、提供牵引电力的地面供电装置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器件受控于电流、电压或光的装置,并假设其中非双稳态器件采用开关模式工作。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和有导向的大运输量的系统(例如,有轨电车、轻轨系统、高架铁路和地铁、山区铁路、无轨电车)的地面装置。本标准适用于二极管整流器、可控整流器、逆变器和变频器。本标准不适用于起重机、铁路系统中转运平台和类似的运输设备、悬挂式车辆和缆索铁路。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辆辅助供电系统的使用条件、系统组成及技术要求、部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机车或内燃机车牵引的铁路列车、动力集中动车组(供电辅助发电机组除外)、动力分散动车组、地铁和轻轨电动车组。工程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和供风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列车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车地通讯、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检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新设计、制造的车辆(以下简称市域快线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交流传动电力机车的运用条件、机车总体要求、车体、钩缓装置、转向架、司机室、微机网络控制系统、牵引电传动系统、高压系统、辅助系统、制动及风源系统、安全设施及措施、检查与试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单相交流50 Hz、25 kV的交流传动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本标准规定了交流传动内燃机车的运用条件、机车总体要求、车体、钩缓装置、转向架、司机室、微机网络控制系统、牵引电传动系统、柴油机及其辅助系统、辅助系统、制动及风源系统、安全设施及措施、调车机车的特殊要求、检查与试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以柴油机为动力的交流电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This European Standard specifies the emission and immunity requirements for all types of rolling stock. It covers traction stock, hauled stock and trainsets including urban vehicles for use in city streets. The frequency range considered is from 0 Hz (d.c.) to 400 GHz. No measurements need to be performed at frequencies where no requirement is specified. The scope of this part of the standard ends at the interface of the rolling stock with its respective energy inputs and outputs. In the case of locomotives, trainsets, trams etc., this is the current collector (pantograph, shoe gear). In the case of hauled stock, this is the a.c. or d.c. auxiliary power connector. However, since the current collector is part of the traction stock, it is not entirely possible to exclude the effects of this interface with the power supply line. The slow moving test has been designed to minimize these effects. This European standard specifies the emission limits of the rolling stock to the outside world. There may be additional compatibility requirements within the railway system identified in the EMC plan (e. g. as specified in EN 50238). Basically, all apparatus to be integrated into a vehicle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Part 3-2 of this standard. In exceptional cases, where apparatus meets another EMC Standard, but full compliance with Part 3-2 is not demonstrated, EMC shall be ensured by adequate integration measures of the apparatus into the vehicle system and/or by an appropriate EMC analysis and test which justifies deviating from Part 3-2. The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concerning the railway system as a whole is dealt with in EN 50121-2. These specific provisions are to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general provisions in EN 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