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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有关无线电通信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涉及无线电通信的所有科技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导航常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导航范围内的各种标准的制定、各类技术文件的编制等方面。
本节标准规定了卫星通信地球站天线电性能的测量方法,还包括了某些专门关于天线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高功率放大器电气特性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通信地球站发射机高功率放大器通用的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4~6GHz地球站接收系统品质因数(G/T)的测量方法。一种方法是利用地球站处功率谱流量密度已知的星体,并考虑到各参数造成的误差。还给出了一种间接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调频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性能的定义、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25 MHz~1 000 MHz,传输单路话音和其他类型信号,其音频带宽不超过10 kHz的移动通信调频接收机。
本标准规定了9kHz~300G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容限、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测量方法,同时确定了不同无线电发射类别必要带宽的计算公式。本标准适用于9kHz~300GHz频段内的不同功率等级、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但不适用检测营救器电台或水上发射机等安全业务和特别业务的杂散域发射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导航雷达(以下简称雷达)接口及安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雷达设计、制造的准则和接口协调,也适用于雷达在船舶上的电气、机械安装,也适用于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在船舶上的电气及机械安装。
本标准规定了测绘领域基础的和共用的科学技术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测绘领域各的相关标准制定、技术文件编制、教材和书刊及文献的编写。
本标准根据IMO决议A.694(17),规定了以下设备的通用要求和型式试验。 a)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船用无线电设备; b)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年修订版第Ⅴ章第12条要求装船的电子导航设备及其他导航设备。 本标准的要求不影响新技术的应用,只要提供的功能不低于标准中的规定。 低性能标准,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仅限于对上述设备的通用部分。 如果设备标准中某项要求与本标准不相同时,应优先考虑设备标准中的要求。 IMO决议A.694(17)的条款号在括号内表示。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通信船载地球站码分多址通信设备(以下简称地球站通信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C频段卫星通信船载地球站码分多址通信设备。对C频段码分多址卫星通信其他型式(例如车载、机载等)和其他频段的地球站通信设备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下行(中心站→外围站)采用时分复用(TDM)方式,上行(外围站→中心站)采用频分多址(FDMA)方式的点对多点微波通信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TDM/FDMA点对多点微波通信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通信中央站(以下简称中央站)的设备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业务(4/6GHz)卫星通信中央站,作为设备研制、生产、检测及建站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电视上行站(以下简称上行站)的站型分类和设备组成、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传送PAL-D彩色电视制式的C波段卫星广播电视上行站的设计、建设和设备的制造;其他类型卫星广播电视上行站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的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非公路上运行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
本标准规定微波铁氧体器件主要性能的测量方法导则。这些性能参数包括:反射损耗、正向损耗、反向损耗、相位移和群延时。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小区住宅远传抄表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航空仪表常用名词术语,适用于航空仪表的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条件、教材、手册和参考资料等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上的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中的基本要求、一般职责、安全委员会、培训和指导、事前事故预防、事中过程控制及事后调查处置。本标准适用于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