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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防腐沥青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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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质量和腐蚀防护效果的检验检测内容,给出了检测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过程的检测评价以及腐蚀防护系统投用后的检测与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外腐蚀控制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应遵循的低要求,包括基本规定、防腐层设计、阴极保护设计、干扰防护、施工与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和海底新建、扩建及改建的输送介质温度低于100 ℃的油、气、水管道的外腐蚀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管道外防腐层耐高温阴极剥离性能的加速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具有阴极保护且运行温度高于常温的埋地管道绝缘外防腐层耐高温阴极剥离性能的对比测试。本标准给出了对浸没或全部浸泡在高温溶液中的防腐层阴极剥离性能的测试方法。若试件要求在室温下测试,可采用SY/T 0037。若试件不能浸没或浸泡时,可采用SY/T 0094。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界区内以蒸汽、水和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或气体为介质的管道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检验、试验、安全防护、保温及防腐的基本要求等。其中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或气体为介质的管道参照GB/T 20801。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管道:a) 锅炉本体管道;b) 核电厂管道;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d) 各种塔、建筑构架、贮罐、机械设备和仪表用的管道。本标准不包括非金属管道的材料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管道与锅炉本体范围内的管道分界见图1和图2。
本标准规定了埋地钢质管道应力腐蚀开裂(SCC)的外检测方法,包括数据收集、SCC敏感因素分析、SCC位置预测、开挖检测、评估与处置、记录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陆上长输管道、集输管道以及公用管道中的埋地钢质管道,其他埋地钢质管道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仅适用于埋地钢质管道由外部环境引起的应力腐蚀开裂,不适用于输送介质引起的应力腐蚀开裂。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1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2 长输管道;3 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4 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陆地长距离输送油气管道、煤(层)气管道、成品油管道线路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油气场站内部的工艺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工业企业内部的油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油气输送管道在陆上穿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的新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为使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符合方针、政策、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减排、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包括特殊钢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应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钢铁企业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工厂排放口 、重复利用率、吨钢取水量等,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钢铁企业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水管道接入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系统或水体时,排水水质必须达到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地上储存原油类型的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上标 4>m<上标 3>的企业石油库;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岩洞、地下盐穴、海上浮船、山洞、埋地等储存类型的石油储备库及成品油储备库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1为规范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的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2MPa,设计温度为-20℃~360℃的陆上油田集输钢质管道和设计压力不大于70MPa的陆上气田集输钢质管道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气中硫化氢体积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气田集输管道工程的施工。1.0.3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