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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及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质的电池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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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本标准规定了锂原电池的检验项目和要求,以保证锂原电池在预期的使用以及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情况下安全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锂原电池和蓄电池的检验方法和要求,以确保电池在运输中(而非回收或处理中)的安全。本标准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我国法规或相关法规(见7.3)中有规定可豁免时的情形。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此类燃料电池系统是可移动、不固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或户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应使用于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位置,除非根据IEC 60079-0:2007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 固定连接(硬接线)于配电系统;b) 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 对电网供电;d) 为道路车辆提供动力;e) 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由蓄电池提供车辆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属于本标准范围。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例如盐的水溶液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氢化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前提是通过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险。
GB/T 3457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可拆卸或分体式电池包、整体式电池组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大标称电压为直流75 V的电池包。本部分不适用于:——由使用者安装使用的通用电池包或电池组;——铅酸蓄电池;——锂金属类型电池包、电池组;——充电器的安全。
1.0.1为规范电子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实现术语标准化,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程建设的规划、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工程服务以及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1.0.3电子工程建设文件、图纸、科技文献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 · 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
1.O.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 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 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 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 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 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是可移动的、不固定的而非安装到一个特定位置上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室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交流600 V或直流850 V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得在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区域内使用,除非根据IEC 60079-0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固定连接(硬连接)于配电系统;b)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对电网供电;d)为道路交通工具提供动力;e)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提供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内。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体,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类,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如盐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如Mg、Al或Zn)或金属合金;——氢化物。如果通过附加要求列明了特定的危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本标准所设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总体设计,应由以下部分系统或全部系统组合而成(见图1),为执行设计的功能,根据需要集成如下部件:燃料处理系统——用于将输入的燃料转化为适用于燃料电池堆成分的化学处理设备,包括任何相关的热交换器和控制装置。氧化剂处理系统——可对输入的氧化剂进行计量、调控、处理并可进行加压,以便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使用的子系统。热管理系统——用来冷却和排热以保持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热平衡的子系统,且必要时,可对过剩热回收和利用,并可在启动阶段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辅助加热。功率调节系统——用来改变电压的幅值或波形,或以其他方法改变或调节电源输出的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由传感器、制动器、阀门、开关和逻辑元件(包括过程控制器)组成的系统,用以使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无人工进行干预时,参数能保持在制造商给定的限值范围内。燃料电池模块——集成到发电系统内部、由一个或多个燃料电池堆组成的设备,通过电化学反应将化学能转化成为电能和热能。燃料供应系统——内置于便携式燃料电池系统中,或通过可拆卸、重复灌装的容器提供。内置储能系统——内置能源,用以辅助或补充燃料电池模块对内部或外部负载供电。通风系统——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子系统,通过机械方式供应空气。水处理系统——用以处理和净化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使用的回收水或补充水。这些要求的目的并不是要阻止本标准未作特别阐述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开发,前提是这些替代的设计和结构经过研究,并且通过等效的测试表明与本标准规定的安全性等效。考虑替代的设计和结构时,本标准可用于对替代材料或方法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提供的性能与本标准规定的系统等效。本标准不包括装置上游不与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连接的加压式或非加压式燃料供应容器以及气体或液体燃料供给连接器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所述压力值均被认为是表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