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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杆泵试验方法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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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652的本部分规定了水轮机调速系统的工作条件、技术要求、供货范围和备品备件、图纸与资料、铭牌、包装、运输与储存、保证期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水轮机调速系统(包括水泵水轮机调速系统)的设计、制造、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动单螺杆泵(以下简称泵)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机舱油污水和油渣等含有杂质的介质的泵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三螺杆泵(以下简称泵)的型式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成套、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证事项。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不含固体颗粒、具有润滑性液体的泵。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动双螺杆泵(以下简称泵)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上用作滑油泵、燃油泵、锅炉燃料喷油泵、货油泵、供水泵、消防泵、排水泵、压载泵、卫生泵以及输送化学品泵等各种双螺杆螺旋型线构成的泵设计、生产、试验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动三螺杆泵(以下简称泵)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结果的计算等。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上输送燃油、滑油和液压油等清洁的润滑性介质(流量0.18m<上标 3>/h~720m<上标 3>/h)、出口压力为0.2MPa~25MPa、轴功率0.25kW~600kW、净吸上高度+0.02MPa~-0.06MPa)的泵的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潜水电泵性能试验和验收(或评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潜水电泵(以下简称“电泵”),包括各类潜水电动机和潜水泵的试验。
本标准界定了除用于航空航天和压缩空气气源设备外的所有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的词汇。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容积泵和回转容积泵机组除安全和试验外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压传动应用的回转容积泵。
本部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人工举升用螺杆泵的设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生产和数据控制、性能评价、维修、操作和贮存的相关要求。本部分包括了规范性附录,对定子橡胶材料的测试、设计确认以及性能评价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此外,资料性附录包含以下信息:螺杆泵需求信息表、安装指南、操作指南、螺杆泵橡胶的选择和测试、修理和检查、使用后的螺杆泵的评价、螺杆泵驱动杆柱的选用以及辅助设备。本部分适用于人工举升用螺杆泵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维护及贮存。
本部分对石油天然气工业使用的螺杆泵地面驱动装置的设计、设计验证和有效性、制造和数据控制、性能评价和维修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满足地面驱动装置定义的产品。同时,附录提供了刹车系统的选择、安装、操作以及抽油杆的选择和使用等信息。除了整体设计,本部分不涵盖以下设备:底部驱动系统、抽油杆、光杆卡瓦、密封盒、电控设备、仪表、外部电源转换设备、辅助设备(如皮带、皮带轮和设备护罩)。其他标准里可能会覆盖这些设备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过程中的材料使用要求、船舶常规修理对外交验项目、勘验要点、修理质量要求、修理过程质量控制及交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钢质海洋船舶的常规修理,其他船舶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的重大改装。
本标准规定了预应力用自动压浆机(以下简称“压浆机”)的术语和定义、主参数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预应力工程中使用的自动压浆机。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范围如下:制浆规模0.25Mt/a及以上,生产燃料水煤浆或气化水煤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单台锅炉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浆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供热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以浮法玻璃生产工艺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工业有机废渣、污泥,以供气为主且沼气产量不小于500m<上标3>/d,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压延法生产超白光伏玻璃的工厂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封孔泵(以下简称封孔泵)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螺杆泵为送浆主体的封孔泵。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活(柱)塞泵为送浆主体的封孔泵。
1.O.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 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 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 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 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 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