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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苯胺的要求、安全信息、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苯胺的产品质量控制。分子式:C<下标6>H<下标7>N相对分子质量:93.13(按2011年相对原子质量)CAS RN:62-53-3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助燃剂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及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燃煤助燃剂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固硫剂产品的产品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及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燃煤固硫剂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与商品煤有关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评价指标、质量控制指标与控制值、试验方法、标识、质量检验与流通要求,以及贸易合同中对质量评价和控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各环节的商品煤。本标准不适用于坑口自用煤及低热值煤电厂用煤。
本标准给出了焦化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组织生产的焦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1 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 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工业的矿区总体规划。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原油的采集、长距离输送、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油品储存及销售设施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厂中化工粉体工程的新建或扩建设计。小型化工厂的化工粉体工程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和常压、低压、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及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中间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储罐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不适用于液化烃和液氨的低温常压储罐区、液化天然气储罐区设计。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腐蚀环境电力设计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及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的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腐蚀环境的电力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阴极保护及阳极保护的电力设计,地下杂散电流的防护设计,电解槽及其附件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