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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GB/T 6075的本部分规定了机器现场振动烈度的评价,适用于所有主轴承箱体或轴承座在轴的径向(即横向)和推力轴承的轴向测量的宽带振动。它们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在正常稳态运行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转速1500r/min、1800r/min、3000r/min或3600r/min,输出功率大于50MW的陆地安装的汽轮机和发电机,也适用于直接与燃气轮机联接的汽轮机和(或)发电机(例如联合循环应用)。在这些情况下,本部分的准则仅适用于汽轮机和发电机(包括同步离合器)。ISO 7919-4和ISO 10816-4适用于燃气轮机振动的评价。本部分的这些评价准则不适用于在发电机定子铁芯和外壳上的2倍频的电磁激励振动。本部分所规定的数值不准备作为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大型汽轮机和发电机,通常也用旋转轴的振动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见GB/T 11348.1和GB/T 11348.2。
GB/T 6075的本部分规定了机器现场振动烈度的评价,适用于所有主轴承箱体或轴承座在轴的径向(即横向)和推力轴承的轴向测量的宽带振动。它们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在正常稳态运行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输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动轴承的发电以及机械驱动用重型燃气轮机组,包括直接或通过齿轮箱连接着旋转设备的燃气轮机。在一些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于评价燃气轮机所连接着的其他设备的振动。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设备的振动:a) 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包括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特性类似的燃气轮机);b)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气轮机(参见ISO 10816-3);c) 燃机驱动泵(参见ISO 10816-7);d)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10816-3);e)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10816-2);f) 连接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或发电机的同步离合器(参见ISO 10816-2);g) 驱动的压缩机(参见ISO 10816-3);h) 齿轮箱;i) 滚动轴承。本部分适用于以上所列设备之外的其他驱动装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齿轮箱相连的其他机器,但不用作对齿轮的振动条件进行评价。对齿轮振动的评价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规定的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燃气轮机组,通常也用旋转轴的振动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参见ISO 7919-1和ISO 7919-4。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船舶通话联络所使用的通话程序、船舶对外和对内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及有关的港口和搜救部门等。
本标准规定了乘员舱内部构件、操纵件、顶盖或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以及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本标准不适用于货运索道、地面缆车、拖牵索道、非公用客运索道以及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与信息服务领域收集和报告统计数据的规则,主要用于:-提供报告;-确保不同间统计方法的一致性;-鼓励利用统计数据促进图书馆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提供符合标准ISO 11620所要求的数据。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主控制室设计原则、主控制室功能设计方法及功能设计和人员配备的要求等,还规定了验证与确认控制室功能设计的程序。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主控制室的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的或无人值守的控制点,如:主控制室外的停堆操作点、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应急响应设施等,也不适用于详细的设备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感官分析实验室的一般条件,实验室区域(检验区、准备区和办公室等)的布局,以及不同区域的建设要求和应达到的效果。虽然许多基本原理是类似的,但本标准未涉及产品检验中的专项检查或企业内部品质控制等对检验设施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下标 2>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本标准规定了游乐园(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游乐园(场)的设施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有游乐设施的主题公园和各类游乐园(场)。
GB/T 18029的本部分规定了轮椅车的设计要求、性能要求和相关的测试方法,还规定了对于轮椅车标识、售前文件、使用说明和警告信息等内容。这些规定适用于基础框架和座椅系统构成的整体轮椅车,也适用于配有附加组件(设计用于满足一项或多项要求)的轮椅车。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手动和动力轮椅车,包括代步车,其除了用于轮式移动的基本功能外,还常被用来作为机动车的前向座椅,乘坐者可以是体重等于或大于22 kg的儿童或成人。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地面缆车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客运地面缆车。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营业性地面缆车以及码头、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缆车。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林业拖拉机防护装置的静态试验方法和验收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拖拉机不带配重质量不小于600 kg、质量比不超过1.75、后轮小轮距大于1 150 mm、至少有两根轴的配充气轮胎的轮式拖拉机或履带拖拉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各类型的拖拉机:割草机、葡萄园用窄轮距拖拉机、用于顶部空间有限的建筑物或果园内的低轮廓拖拉机、高架式(高地隙)拖拉机和某些特殊的林业机械(如集材拖拉机)。
本标准依据GB 17859-1999的五个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所需要的各个安全等级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等级划要求进行的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
GB/T 20851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设备的应用总则、关键设备总体技术要求、OBE数据结构、应用接口和应用安全、交易流程。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电子收费系统,自动车辆识别、车辆出入管理等领域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