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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联合收割机的术语和定义、技术特征、田间功能试验、生产能力试验。本标准适用于自走式、背负式、直接收获或捡拾收获多种作物的联合收割机的田间功能试验和生产能力试验。操作性、调整方便性和一般操纵特性的评定,应在一个收获季节内进行,而籽粒损失率和生产率测定应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 平衡重式叉车;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 插腿式叉车;d) 托盘堆垛车;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g) 侧面式叉车(单侧);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i) 托盘搬运车;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k) 牵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牵引车;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运行的车辆,本部分应与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无人驾驶车辆和载运车,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殊防护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 mm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驾驶拖曳载荷的坐驾式车辆时,由于采用非人类工效学姿势而引起;--驾驶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此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如货叉和平台,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其他工业车辆;--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剪叉式起升托盘搬运车。本部分亦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车辆。本部分涉及有关机械在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误用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危险的附加要求:a)气候条件;b)在恶劣条件下操作(如冰冻、高温、腐蚀、强磁场等极端环境条件);c)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性);d)搬运可能会导致危险状态的货物(如熔融金属、酸/碱、辐射性物质、特别是易碎物品);e)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f)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直接与食物接触;h)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坚硬路面上操作;i)使用皮带的起升装置;j)人员起升;k) 车辆的倾覆力矩大于40 000 N · m;l)以外接动力(电动、气动)驱动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车辆;m)罐车(通用容器);n)使用机动车牵引的车辆;o)用于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医院或餐馆用小车);p)带卷扬装置的车辆;q)移动式升降台。噪声、振动和视野不属
本标准规定了货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循环式货运架空索道和往复式货运架空索道。本标准不适用于林业集材索道、其他部门的简易索道和客货两用索道以及临时架设的轻便索道。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本标准不适用于货运索道、地面缆车、拖牵索道、非公用客运索道以及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标准规定了游乐园(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游乐园(场)的设施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有游乐设施的主题公园和各类游乐园(场)。
GB/T 16895的第7部分的本部分适用于固定的户外照明装置和灯具的选择和安装。户外照明装置的起始点是指供电部门供电回路的交接点,或是专供户外照明装置线路的电源点。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下列照明装置:——道路、公园、花园、公共场所、运动场、名胜古迹和纪念碑的照明装置及泛光照明装置;——其他设备中的照明装置,例如电话亭、公共汽车候车亭、广告牌、城市地图牌和显示道路标牌的照明。本部分的要求不适用于下列照明装置:——属于公共电力网一部分的公共街道照明装置;——临时花灯;——道路交通信号系统;——固定在建筑物的外部并由该建筑物的内部线路直接供电的灯具。对于游泳池和喷泉的照明装置的要求,见“IEC 60364-7-702”。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地面缆车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客运地面缆车。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营业性地面缆车以及码头、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缆车。
本标准对评估灯和灯系统,包括各种灯具的光学生物安全性给与指导。对于所有非相干宽带点光源,也包括发光二级管(LED)但不包括激光,在200nm至3000nm波长范围的光学辐射的光生物危害的评估和控制,本标准对曝辐射限值参考测量技术和分级计划进行了明确规定。
GB/T 20274的本部分建立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保障的框架,确立了组织机构内启动、实施、维护、评估和改进信息安全管理的指南和通用原则。本部分定义和说明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障中反映组织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能力的安全管理能力级,以及提供组织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内容的管理保障控制类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涉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的所有用户、开发者和评估者。
本标准界定了游乐设施的基本名词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游乐设施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街路使用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灯具。
本标准描述了评估者在使用GB/T 20274系列标准所定义的准则进行评估时需要完成的评估活动,为评估者在具体评估活动中的评估行为和活动提供指南。本标准适用于采用GB/T 20274系列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性的评估和对ISPP/ISST的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以LED为光源的隧道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为城市隧道和山地隧道的机动车道提供照明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隧道机动车道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灯具包括下述类型:A型—使用表明其符合IEC 62717:2014的LED模块的灯具;B型—使用未表明其符合IEC 62717:2014的LED模块的灯具;C型—灯具使用LED灯,并被IEC 62722-1覆盖。本标准不涉及产生彩色光的LED灯具,也不涉及使用OLED(有机LED)的灯具。本标准中的试验均为型式试验。对于符合本标准的LED灯具,可以预期其在92%~106%额定电源电压、以及在制造商声称的环境温度下正常地启动和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海上石油钻井设备、修井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设计原则、材料、焊接、结构、试验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各种类型移动式和固定式海上钻井和修井平台上新安装使用的钻井设备、修井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在役设备适用时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从概念设计到建造完成的全部过程,也包括大修。本标准给出的技术和程序上的要求也适用于临时安装的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合同签订、作业队组建、作业预案、农机具转运、作业服务、信息服务、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组织。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35KV~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变电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