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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纸、纸板和纸浆漫反射因数的基本条件,如仪器的光谱、几何和光度计特性以及标准量值的传递方法等。 漫反射因数的测量可以求得以下光学性质:纸浆、纸及纸板的蓝光漫反射因数(蓝光亮度)、颜色、光散射和光吸收系数和纸的不透明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纸、纸板和纸浆。
GB/T 9279的本部分规定了一种在规定条件下用加载规定负荷的划针来测定色漆、清漆或相关产品的单一涂层或复合涂层体系耐划针划痕的性能的试验方法。划针要划透至底材,但是复合涂层体系的情况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划针可以划透至底材,也可以划透至中间涂层。本试验方法可按如下要求进行:--作为“通过/不通过”试验,即在划针上施加一种规定的负荷进行试验来评定是否符合特定规范的要求;--通过对划针逐步增加负荷来测定涂层被划透时的小负荷。
GB/T 9326的本部分适用于径向电场、纸或聚丙烯复合纸绝缘金属套充油电缆及其附件的试验。电缆及其附件运行时小静压力为20kPa~300kPa,大静压力不大于800kPa,小瞬时压力不小于20kPa(所述压力为表压,高于大气压力的值)。除3.2、4.5和5.2可经买方和制造厂协议适当修改外,本部分亦适用于大静压力超过800kPa的电缆及附件。这些试验适用于在标称相间电压不超过500kV系统中使用的电缆及附件。这些试验适用于在标称相间电压不超过500kV系统中使用的电缆及附件。对于大长度电缆,本部分经买方和制造方协议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在设计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小于0.1MPa的铝制(即罐体部分的壳体、封头以及其上焊接构件为纯铝及铝合金材料)铁道罐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运输浓硝酸、冰醋酸、乙二醇、过氧化氢、丙烯酸酯以及类似介质用的铝制铁道罐车。对不能用本标准来确定结构尺寸的罐车,允许采用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进行设计。
GB/T 11313的本部分规定了射频连接器的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通信、电子设备及类似设备中射频传输线用的连接器。
本标准规定了单级、单吸船用防爆离心通风机(以下简称“防爆通风机”)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风换气用防爆通风机的设计、生产、试验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单级、单吸船用防爆轴流通风机(以下简称“防爆通风机”)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风换气用防爆通风机的设计、生产、试验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单级、单吸船用轴流通风机(以下简称“通风机”)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风机的设计、生产、试验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单级、单吸船用离心通风机(以下简称“通风机”)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通风换气用通风机的设计、生产、试验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混流泵、轴流泵的订货条件、技术要求、工厂检验和试验要求及性能试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输送清水或物理化学性质类似于清水的液体的泵及输送海水的泵。输送液体的温度不高于50℃。当多个文件之间含有相抵触的技术要求时,应按以下顺序决定各文件的适用性:a)订货单;b)数据表;c)本标准;d)订货单提到的其他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吸粮机(以下简称吸粮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吸粮机。
本标准规定了岸边集装箱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运输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岸边装卸符合GB/T 1413的20 ft和40 ft集装箱的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滨海设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的保护电位准则,系统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安装与检验,运行、维护与检测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水管道、海水水泵、鼓形旋转滤网、凝汽器、浮船坞等滨海设施在海水中的外加电流阴极保护。对海水中其他装置及输送海淡水、高含盐水的循环水系统和水中设施的外加电流阴极保护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装卸作业用的起重机。船厂、电站用的同类起重机亦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出厂检验、涂装与标记标识以及定期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罐体材料为聚乙烯塑料、聚氯乙烯塑料、聚丙烯塑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非金属罐体。
本标准规定了霓虹灯管的定义、主要尺寸、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为6mm~16mm,管内充入氛气或汞氩混合气体的霓虹灯。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冶金电动机(含涡流制动器)、升降机用电动机、塔式起重机及其他建筑机械用电动机、平车用电动机、锥形转子电动机和屏蔽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起重机机械及其他类似设备、冶金辅助设备、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其他建筑机械、平车等电力传动用电动机以及石油、化工等行业用于输送不含有固体颗粒的屏蔽电动机(在下述条款中以上所有电动机,包括涡流制动器统称电动机,部分特殊条款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隔爆型起重用电动机、隔爆型锥形转子电动机和隔爆型屏蔽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起重机械及其他类似设备电力传动用隔爆型电动机、锥形转子制动电动机以及石油、化工等行业用于输送不含有固体颗粒的隔爆型屏蔽电动机(在下述条款中以上所有电动机统称电动机,部分特殊条款除外)。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