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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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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科研和管理。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设计、构件制作及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第二代改进型单台机组容量为1000MW级以下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机组容量125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岩土工程的勘察。
本规范适用于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的扩建和改造、维修和加固设计,水工构筑物主要包括船坞、码头、船台滑道。
本规范适用于沉管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蒸汽轮发电机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的工程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纵向倾斜船台和以油脂或钢珠作为减少滑行阻力介质的下水滑道(以下简称斜船台滑道)的工艺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供电和照明设计、动力设计、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设备设计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大、中型斜船台滑道的设计。对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斜船台滑道,以及建造5000DWT及其以下船舶的小型斜船台滑道的设计,可参考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干船坞工艺、水工结构、坞口钢质坞门、灌水排水系统、公用动力、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等设计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新建1万载重吨级以上的船坞设计,对于扩建或改建的船坞工程及修造1万载重吨级以下船型的船坞设计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陆港设施设备配置和运营技术规范,包括陆港的主要业务功能、级别划分、港址选择、设施建设、工艺布置和设备配备及运营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港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水工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在施工期和使用期的原型观测,其他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的原型观测可参照执行。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抗震设计技术要求,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或减轻地震对水运工程建筑物的破坏,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的港口水工建筑物和船闸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升船机和船厂等水工建筑物可参照执行。1.0.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适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的论证。一般情况下,临时性建筑物可不进行抗震设计。1.0.4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防目标应为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1.0.5 一般情况下,水运工程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对次生灾害严重或特别重要的水运工程建筑物以及高烈度区,应作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除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外,当需要采用高于或低于基本烈度作为抗震设防烈度时,应经论证后报批。1.0.6水运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工程码头和船厂舾装码头的结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与堆场设计。
本通则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等水运工程的施工,并作为水运工程各工程施工的通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