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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推荐使用的外螺纹零件(如螺栓、螺钉和螺柱)末端的型式尺寸。本标准适用于标准的或非标准的外螺纹零件。对每一种末端型式规定一个代号,当螺纹紧固件规定一种末端时,可使用这些代号。
本文件规定了需方在没有事先协议的情况下使用的检查程序,并规定了当需方和供方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或对技术规范符合性有争议时,检查批接收或拒收的仲裁验收程序。本文件适用于螺栓、螺钉、螺柱、螺母、销、垫圈、铆钉和其他相关紧固件的验收检查。本文件不适用于高速机械装配、特殊用途应用或需要更先进的过程控制和批次可追溯性的特殊工程应用的紧固件。制造和分拣的过程控制或终检查见GB/T 90.3。
GB/T 90的本部分规定了紧固件制造者和经销商在质量保证体系中应遵循的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防止出现不合格紧固件产品,从而实现指定的特性接近于零缺陷的质量目标。本部分描述了从接收原材料开始,经过制造过程到交付给经销商或用户(装配者)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技术产品文件中表面结构的表示法,技术产品文件包括图样、说明书、合同、报告等。同时给出了表面结构标注用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表面结构有要求时的表示法。表示法涉及到下面的参数: a)轮廓参数 , 与 GB/T 3505 标准相关的参数有: ——R 轮廓(粗糙度参数); ——W 轮廓(波纹度参数); ——P 轮廓(原始轮廓参数)。 b)图形参数 , 与 GB/T 18618 标准相关的参数有: ——粗糙度图形; ——波纹度图形。 c) 与 GB/T 18778.2 和 GB/T 18778.3 相关的支承率曲线参数。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表面缺陷(如孔、划痕等)的标注方法,如对表面缺陷有要求时,参见GB/T 15757。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钢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设计温度范围:-269℃~900℃。钢制容器不得超过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的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X射线荧光分析方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对烧失量(LOI)、SO<下标3>、不溶物(IR)、SiO<下标2>、Fe<下标2>O<下标3>、Al<下标2>O<下标3>、CaO、MgO、TiO<下标2>、Cl<上标->、K<下标2>O、Na<下标2>O、S<上标2->、MnO、P<下标2>O<下标5>、CO<下标2>、ZnO、F<上标->、游离氧化钙(fCaO)、SrO的测定。水泥化学分析方法又分为基准法和代用法。如果同一成分列了多种测定方法,当有争议时以基准法为准。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和制备上述水泥的熟料、生料及指定采用本标准的其他水泥和材料。
本限界标准适用于762毫米轨距的铁路。 本限界标准仅适用于蒸汽及内燃机车牵引的地方铁路和工矿企业地面运输的专用铁路;不适用于地下运输的铁路和电力牵引的铁路。在列车编组作业时,不考虑采用设有车辆缓行器的机械化驼峰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分类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螺纹的公差和标记。普通螺纹的基本牙型和直径与螺距系列分别符合GB/T 192和GB/T 193标准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紧固螺纹。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氢氧化钠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氢氧化钠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煤中全水分的方法提要、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样品、测定步骤、结果计算、方法精密度和试验报告。本标准规定的氮气干燥法(方法A1和方法B1)适用于所有煤种;空气干燥法(方法A2和方法B2)适用于烟煤(易氧化的煤除外)和无烟煤。本标准以方法A1作为仲裁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煤和水煤浆的水分、灰分和挥发分的测定方法和固定碳的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无烟煤和水煤浆。
本标准规定了用氧弹量热法测定煤的高位发热量的原理、试验条件、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测定结果的计算、热容量、仪器常数标定和方法精密度等,以及低位发热量的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泥炭、褐煤、烟煤、无烟煤、焦炭、碳质页岩等固体矿物燃料及水煤浆。
本标准适用于生铁、铁粉、碳钢、合金钢、高温合金中磷量的测定。测定范围:0.01%~0.80%。 本标准遵守GB 1467-78《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总则及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高温合金、精密合金中锌量的测定。测定范围:0.0015~0.005% 本标准遵守GB1467-78《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总则及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铸铁、碳钢、低合金钢中铜量的测定。测定范围:0.005~0.50%。 本标准遵守GB1467-78《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总则及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