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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可经过呼吸道或肠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处理可疑污染邮件和各邮件处理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呼吸道传染病疫区邮政营业和邮件处理场所空调系统的预防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可经过呼吸道或肠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邮件处理系统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其中第7章适用于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邮政营业和邮件处理场所空调系统的预防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家庭机洗餐具用洗涤剂性能比较试验的方法及评价方法的导则。本标准适用于由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等原料配制的固态(包括膏态)或液态机洗餐具用洗涤剂和冲洗剂的性能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的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方法、标志与包装、运输和贮存、使用说明书和铭牌与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以化学反应产生二氧化氯的发生器或消毒机。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食品用洗涤剂中甲醇含量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中甲醇含量的测定,也适用于非食品用洗涤剂中甲醇含量的测定。本标准的检出限为1.2 mg/kg,低定量检出限5 mg/kg。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食品用洗涤剂中甲醛含量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中甲醛含量的测定,也适用于非食品用洗涤剂中甲醛含量的测定。若洗涤剂中存在有甲醛给予体,则测定结果为可能生成的总的甲醛含量。定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0.7 μg,低定量检出限为3 μg。称取1 g样品试验时,其方法的检出限为0.7μg/g,低定量检出限为3 μg/g。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用洗涤剂中总砷的4种测定方法,即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法、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银盐法和砷斑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中总砷的测定,也适用于非食品用洗涤剂中总砷的测定。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法、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银盐法适用于总砷的定量测定,砷斑法适用于限量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食品用洗涤剂中荧光增白剂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也适用于非食品用洗涤剂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食品用洗涤剂中重金属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中以铅计的重金属的测定,也适用于非食品用洗涤剂中以铅计的重金属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用厨房油污清洁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由表面活性剂、助剂、溶剂配制而成,用于厨房硬表面清洁去污的洗涤剂产品,如灶台、油烟机等。本标准不适用于通过摩擦作用去除油污的清洁剂,如去污粉。本标准不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器具的清洗,如锅具内表面。
GB/T 35999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立、实施和保持前提方案(PRPs)的要求,用于保持环境卫生以及控制食品链内的食品安全危害。本部分适用于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农场生产组织(包括单个农场或农场组),旨在按照GB/T 22000—2006中7.2的规定实施前提方案。如果组织参考本部分,制定符合性自我声明或需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例如有例外情况或执行了替代措施),则需证明其合理性并进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农作物种植(例如谷物、水果、蔬菜)、农场动物养殖(例如牛、家禽、猪、鱼)及其产品的处理(例如牛奶、鸡蛋)。本部分不适用于野生水果、蔬菜和蘑菇的采摘、钓鱼、打猎等非组织性的农业活动。所有与农场相关的活动都包括在此范围内(例如未加工产品的分类、清洁、包装、农场饲料制作、农场范围内的运输)。本部分不适用于在农场房舍内执行的加工活动(例如加热、烟熏、腌制、熟化、发酵、干燥、卤制、提取、挤压等)。本部分也不适用于被运送至农场或者从农场运出的产品或动物。根据规模、产品类型、生产方式、地理和生物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同,农场操作具有多样性。因此,组织之间前提方案的需求、强度和特性存在差异。已确定的前提方案也可能根据GB/T 22000-2006中8.2所述的审核程序的结果而发生改变。本部分关注前提方案管理的要求,而具体前提方案的建立由标准的使用者负责。前提方案管理包括需求评估和措施选择。本部分列出的前提方案具体示例仅用于指导,其目的是实现生产安全可消费食品的总体目标。旨在制定操作规范的组织,以及基于GB/T 22000—2006卖方/买方关系的组织,也可使用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一种基于三磷酸腺苷(Adenosine triphosphate,ATP)生物发光原理进行食品接触表面清洗消毒效果评价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三磷酸腺苷生物发光法对食品接触表面清洗消毒效果进行的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含氯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运输储存包装要求、标识要求、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有效氯为主要杀菌成分的消毒剂,包括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液氯、氯胺、二氯异氰脲酸钠、三氯异氰脲酸、氯化磷酸三钠、二氯海因、次氯酸等,但不包括以它们为杀菌成分之一复配的消毒剂。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物、卫生用品的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和各项指标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消毒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不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出口消毒产品。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 “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外科器械类产品的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外科器械类产品的普通包装、消毒包装和无菌包装。
本部分规定了湿性条件和干性条件微生物屏障试验的试验方法。本部分给出的试验方法适用于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材料。
YY0 719的本部分规定了接触镜护理产品的安全和性能要求。本部分未对与接触镜护理产品同时使用的电气产品所引起的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性做任何规定。
YY 0719的本部分规定了两种方法用于评价上市产品的抗微生物活性,包括通过化学方式进行接触镜消毒护理产品和接触镜系统消毒护理产品。本部分不适用于试戴镜片的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