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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本标准规定了甲板减压舱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使用说明和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钢制甲板减压舱。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工程的劳动定员、定额、技能等级、人员配置和工作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工程的劳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氦氧饱和潜水作业前的准备、潜水作业设备和装具、氦氧饱和潜水、巡回潜水及饱和潜水减压的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200 m及以浅的氦氧饱和潜水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饱和潜水作业过程中潜水员遇险、设备和装具故障、潜水作业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急的措施。本标准适用于200 m及以浅的氦氧饱和潜水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道砟清筛机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行考核、作业性能试验、整机的标志、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线路道砟清筛用线路道砟清筛机、道岔道砟清筛机、边坡道砟清筛机,非标准轨距道砟清筛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设施的分类原则、编码方法与分类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获取、管理、交换、共享和服务。
GB/T 30290的本部分规定了卫星定位车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体系结构和功能描述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通过卫星定位技术、采用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专用移动通信网络、具有车辆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处理系统,可作为系统的设计依据。通过非卫星定位技术、具有车辆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处理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GB/T 32146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分类、设计思想、设计流程、规划设计、系统设计和深化设计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选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气体管道、实验室家具、智能与控制、安全与防护、节能与环保、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动植物检验、净化及医学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化车间的体系结构、基本要求、车间信息交互、基础层数字化要求、工艺设计数字化要求、车间信息交互、制造运行管理数字化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离散制造领域数字化车间的规划、建设(新建或改建)、验收和运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35KV~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变电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