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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工程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适用范围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简易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适用范围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压法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半消声室精密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定义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 使用标准声源简易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适用范围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本标准定义了机械振动、冲击与状态监测领域特有的术语和表达式。
本部分规定了小功率电动机的专用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供从事电工和相关工作的生产、科研、应用、教学与出版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本部分规定的术语与GB/T 2900.1-1992《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GB/T 2900.25-1994《电工术语 旋转电机》的有关部分内容相协调;本部分中未作规定的术语,需要时可在有关标准中给予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骑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在台架上进行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和耐久性试验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部分规定了与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及其功能部件相关的术语的定义。 本部分规定的联合收割机尺寸和技术特性,应与GB/T 6979.2-2005在词汇中定义和性能和特征评价配合使用。 本部分适用于收获机械。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机自由加速时的排气烟度测量方法和测量仪器。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变工况运转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如装载机、推土机、拖拉机、装卸机械、叉车、筑路机和移动式起重机等用的柴油机)。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
本标准为供需双方洽谈采购轻型燃气轮机及辅助设备提供性能、环境、安全、燃料及其他方面的技术资料。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和机械驱动用的开式循环的轻型燃气轮机,是供需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为采购方提供向制造商采购燃气轮机装置包括联合循环机组及其辅助设备时所需的技术资料。由于燃气轮机的实际运行模式有很大的差别,本标准(有关部分)对运行模式进行明确分类,各类运行模式都有相应的标准额定值,这些额定值是基于ISO标准环境条件制定的。 本标准对投标时所必需满足的各种环境和安全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依据,在可能情况下还给出了确定这些要求是否已被满足的标准。本标准不涉及燃气轮机安装时所必须遵守的或地方的法律和规定。 本标准对所涉及到的燃料和其他问题,例如用户及制造商双方应提供的资料制作了规定,但并不意味包含了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每台燃气轮机的安装部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制造商与用户之间应进行技术协调,以保证所供应的设备互相配合,当由几个制造商共同供应设备时更须注意。 本标准适用于常规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以及闭式循环、半闭式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对于采用自由活塞式燃气发生器型燃气轮机或具有特殊热源(如化学流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等)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也可作为依据,但需作适当修改。 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建筑机械、农业和工业牵引机械及汽车上采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连续搬运机械主要类型、参数和主要装置及零部件的基本术语。本标准适用于输送机械、装卸机械和给料机械。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下标 2>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号灯。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