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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火炸药厂硫酸浓缩尾气中硫酸雾的分析,测试范围100~30000mg/m3。
本标准规定试样置于垂直的试验条件下,在氧、氮混合气流中,测定试样刚好维持燃烧所需低氧浓度(亦称极限氧指数)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各种类型的纺织品(包括单组分或多组分),如机织物、针织物、非织造布、涂层织物、层压织物、复合织物、地毯类等(包括阻燃处理和未经处理)的燃烧性能。 本标准仅用于测定在实验室条件下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控制产品质量,而不能作为评定实际使用条件下着火危险性的依据,或只能作分析某特殊用途材料发生火灾时所有因素之一。
本标准规定了垂直方向纺织品底边点火时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织物及其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出口原始烟尘浓度、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有关参数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 13271有关参数的测试。
本标准规定了烟道式余热锅护热工试验方法,作为烟道式余热锅炉性能验收和产品定型试验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工质的烟道式余热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管壳式余热锅护。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移相干涉术计算材料本身波前畸变的测量条件及测试步骤。本标准适用于波长为633 nm的光波能透过的激光晶体,也适用于玻璃、陶瓷或其他类似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激光光束宽度、发散角的测试方法以及横模的鉴别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在均匀介质自由传播、并在传播中功率密度分布取向相同或正交的激光光束进行光束宽度、发散角的测试。本标准适用于激光辐射高斯光束的横模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列阵类半导体激光器。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尘器性能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报告编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除尘器的性能测试,湿式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可参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45°方向纺织品采用表面点火和底边点火测定燃烧性能的两种方法。本标准A法适用于各类织物及其制品(A法点不着的厚型纺织品的测定参见附录A);B法适用于受热熔融的纱线和织物。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激光器主要参数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固体激光器(以下简称\"激光器\")的主要参数的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湿式除尘器性能测定项目、测定方法、计算方法和报告编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湿式除尘器运行时的性能测定及新产品研制、开发中的性能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水暖煤炉的热性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型煤、洗选煤等洁净煤为燃料,额定供热量小于50 kW,额定工作压力为常压,循环系统高度不超过10 m,出口水温不高于85 ℃的民用水暖煤炉。具有炊事功能的民用水暖煤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以下简称烟道)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料物的测定方法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锅炉、工业炉窑、及其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蚊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本标准适用于由有效成分、植物性粉末、炭质粉末、粘合剂等为原材料混合制成的盘式蚊香。本标准不适用于线香、轻质蚊香。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的内容、时间、条件、方法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灰石一石膏法为代表的湿法脱硫工艺和干/半干法脱硫工艺的性能测试,其他类似脱硫工艺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传真机环境保持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静电记录方法、喷墨记录方法或热敏记录方法(含热转印方法)的传真机。本标准所述的消耗材料,仅指未经发动的、由制造商提供的配套使用的原装说明书中指定消耗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分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主要光谱区为200nm~900nm,波长连续可调的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以下简称“仪器”),波长范围与此相近的专用分光光度计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可见分光光度计的产品分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光谱区为360 nm~900 nm,波长连续可调的可见分光光度计(以下简称\"仪器\"),与此波长范围相近的专用分光光度计也可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