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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棉印染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机织生产的各类漂白、染色和印花的棉布。
本标准定义了用于塑料工业中的术语。当术语有一个或多个同义词时,同义术语跟随在优选的术语之后。进而以正确的字母排序详细地列出同义词。不赞成的术语用“不赞成”指明。可能找不出定义或没有指明定义时,在其术语后面利用一个符号→。缩略符号“cf.”(参见)指明使用者可以参见其他术语(不是同义词)、定义或以下述的符号对该术语所含信息进行注解。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测定平面或曲面上的标记和印刷文字耐磨损能力的试验方法,需要用手工操作的促动器和键盘就可能发生这种磨损现象。本试验也可用于测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能受到流体污染影响的标记和印刷文字的耐磨损能力。
本标准规定了衬衫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衬衫,不包括有填充物的衬衫。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棉服装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以各种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共混物等为填充物,或以动物毛皮、人造毛皮等为里或制成活里,成批生产的棉服装。本标准不适用于填充物中含有羽绒羽毛的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甲酸/氯化锌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粘胶纤维、某些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与棉纤维两组混合物含量的方法,如试样中有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存在时,则应预先试验是否溶于试剂。本部分不适用于混合物中的棉纤维已经受到严重的化学降解,也不适用于粘胶纤维,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中存在不能完全去除的耐久性整理剂或活性染料,致使其不能完全溶解。警告:使用GB/T 2910本部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二硫化碳/丙酮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由以下纤维组成的二组分混合物中含氯纤维含量的方法;某些含氯纤维,无论是否后氯化的;和羊毛、动物毛发、蚕丝、棉、粘胶纤维、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腈纤维和玻璃纤维。混合物中羊毛或蚕丝的含量超过25%时,宜使用GB/T 2910.4的方法。混合物中锦纶的含量超过25%时,宜使用GB/T 2910.7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冰乙酸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醋酯纤维与某些含氯纤维或后氯化的含氯纤维组成的二组分混合物中醋酯纤维含量的方法。
安全防范:切割含石棉的纱或织物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吸入石棉粉尘。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加热法测定由以下纤维组成的二组分混合物中纤维素纤维含量的方法:棉或再生纤维素纤维;和温石棉和青石棉。如果各利益相关方同意,本部分亦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石棉。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二甲基乙酰胺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的物质后以下两组分混合物中聚氨酯弹性纤维含量的方法。聚氨酯弹性纤维;和棉、粘胶纤维、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莱塞尔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丝和羊毛纤维。本部分不适用于聚丙烯腈纤维同时存在的情况。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环己酮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由以下纤维组成的混合物中含氯纤维、改性聚丙烯腈纤维、弹性纤维、醋酯纤维和三醋酯纤维含量的方法:醋酯纤维、三醋酯纤维、含氯纤维、某些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某些弹性纤维;和羊毛、动物毛发、蚕丝、棉、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粘胶纤维、聚酰胺纤维、聚丙烯腈纤维和玻璃纤维。当含有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或弹性纤维时,须预先试验以确定纤维是否完全溶于试剂。也可使用GB/T 2910.13或GB/T 2910.17规定方法分析含有含氯纤维的混合物。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甲酸/氯化锌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粘胶纤维、某些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与亚麻、苎麻二组分混合物中纤维含量的方法。本部分不适用于因粘胶纤维、某些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中存在不能完全去除的耐久性整理剂或活性染料。致使其不能完全溶解的混合物。安全警示:本部分所使用的物质或方法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环己酮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聚乙烯纤维的含量的方法。本部分仅适用聚乙烯纤维与聚丙烯纤维混纺的混合物。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苯酚/四氯乙烷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以下两组分混合物中聚酯纤维含量的方法。聚酯纤维;和聚丙烯腈纤维、改性聚丙烯腈纤维、聚丙烯纤维或芳纶。本部分不适用于涂层织物。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三氯乙酸/三氯甲烷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聚酯纤维和纤维素纤维(棉、亚麻、苎麻、粘胶纤维、莫代尔纤维、莱赛尔纤维、铜氨纤维),动物毛发纤维(羊毛、山羊绒等),合成纤维(聚丙烯腈纤维、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的二组分混合物中聚酯纤维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聚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热甲酸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三聚氰胺纤维和棉或芳纶二组分混合物中三聚氰胺纤维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三聚氰胺纤维与棉或芳纶的混合物。
本标准规定了用化学分析试剂,根据不同纤维选择性溶解的性质,使混纺产品的纤维组分分离的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二组分纺织纤维混纺和交织产品的定量分析。
警告:使用GB/T 2912的本部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部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有关法规定的条件。GB/T 2912的本部分规定了任何形状的纺织品在加速储存条件下用蒸汽吸收法测定释放甲醛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释放甲醛含量为20mg/kg到3500mg/kg之间的纺织品。检出限为20mg/kg。低于检出限的结果报告为“未检出”。
GB/T 2912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液相色谱-紫外检测器(HPLC/UVD)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HPLC/DAD)测定纺织品中游离水解甲醛或释放甲醛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任何形式的纺织品。本部分适用于甲醛含量为5mg/kg到1000mg/kg之间的纺织品,特别适用于深色萃取液的样品。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