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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和N类汽车。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多输入多输出振动(以下简称:MIMO)试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验方法与条件、信息要求、试验实施及结果分析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确定或验证在经受多激振器激励后样品的机械薄弱环节和/或特性降低情况。本试验方法也可用于验证样品的机械结构和功能完好性以及研究它们的动态特性。
本标准规定了光学经纬仪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及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DJ<下标07>,DJ<下标1>,DJ<下标2>,DJ<下标6> ,DJ<下标30>光学经纬仪(以下简称仪器),其他类型的经纬仪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光学分度头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及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角度测量的光学读数和数字显示的光学分度头(以下简称分度头)。
GB/T 409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特有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和信号装置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电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特有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性能有关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运输包装件进行跌落、堆码、起吊等项试验的试验方法。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大型运输包装件及托盘单元货载,对于质量和体积相当的其他形状的包装件亦可参照使用。
GB 7251的本部分定义的成套设备特定要求如下:--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成套设备;--带外壳的固定式或移动式成套设备;--拟与发电、输电、配电和电能转换的设备以及控制电能消耗的设备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由一般人员操作的成套设备;--拟安装和用于码头、露营地、市集广场和其他类似外部公共场所或类似场所的成套设备;--拟用于电动车辆充电站的成套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IEC 60670-24中定义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T 9414的本部分给出了维修性验证所必需的各个方面,以确保满足产品规定的维修性要求;本部分还提供了适当的程序和试验方法、维修性验证应是任何维修性大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见IEC 60300-3-10:2001),对于每个不同的场合都需要仔细地选择适宜的方法,以保证总的费效、本部分还涉及产品在设计期间、设计完成、生产和使用期间,可能需要的维修性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表示、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要求、结构和危险货物品名表。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爬陡坡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结果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电动汽车外的汽车,汽车列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高车速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除电动汽车外的汽车、汽车列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频电场测量所使用的术语、测量仪器的基本工作原理、校准和校准检验的方法、电场强度测量程序以及辨认重要的测量误差源并给出允许的不确定度。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上已有的和(或)通用的场强仪对气体中(空间或地面)工频准均匀电场的电场强度的测量,也适用于按照本标准所描述的程序校正的其它场强仪。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信号枪的口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试验方法、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和军用信号枪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 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第3类船机执行GD 01的要求。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 kW的船机执行GB 20891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电解氯化钾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GB/T 1597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行应力腐蚀试验焊接试样的制备及要考虑的附加因素。本部分特别对试样和试验方法的选择提出了建议,以确定金属焊接状态下抗应力腐蚀性能。 在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金属”包含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