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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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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的术语和定义、环境条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于铁路站内的道口。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备的术语和定义、环境条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于铁路区间的道口。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基于分别与交流系统连接的送端和受端组成的双向和双极高压直流(HVDC)系统。本标准适用于送端和受端分别与交流系统连接的高压直流(HVDC)设施的系统试验。对于背靠背系统,试验要求和接收准则应达成协议,而多端系统和电压源换流器不包含在本标准中。对于单极高压直流(HVDC)系统,除了双极试验外,本标准适用。本标准未包括的特定工程提出的、用于验证特殊功能或特性的额外试验项目,可按技术规范要求增加。本标准仅作为高压直流设施的系统试验指南,指导用户如何制定调试计划。本标准中的试验描述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工程,但是宜考虑作为一个试验范围。因此,建议工程建设方优先考虑按照本标准建立各试验计划,同时提前明确各参与单位(如:用户、供货方、制造方、运行人员和采购方等)之间的各项任务/试验的责任。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洗选、储配煤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 Mt/a 及以上的新建选煤厂、改扩建选煤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1.0.1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企业新建或扩建的固体物料装卸系统的工程设计。 1.0.2装卸方式应根据物料特性、生产规模、机械化水平及厂外运输方式确定。 1.0.3应努力提高装卸系统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既要防止不顾投资效果盲目追求高度机械化、自动化水平的倾向,文要防止片面节省投资,不顾操作工人劳动条件和强度而采用大量人工操作的倾向。 1.0.4装卸系统的设备应当优先采用按标准和标准生产的优质产品,设备性能应当与物料特性及运行条件(高程、气象条件、地震、荷载特性等)相适应。设备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投资,也应考虑运行可靠性、使用寿命和维修费用。 1.0.5对于同类货物的装卸,应尽量选择同一类型的定型产品,便于维修保养及技术管理工作。 当装卸量不大,货物品种较多且货物进出厂采用二种以上方式运输时,有条件的应发挥一机多用功能,扩大机械使用范围,以适应多种货物的装卸作业。 1.0.6装卸系统设计应统一考虑装卸、运输与贮存的协调关系。对于有多种运输方式的化工企业的装卸机械及人员应统一配置,统一设置辅助设施及生活设施,以提高装卸系统的劳动生产率及节省投资。 1.0.7对于易燃、易爆和具有毒性、放射性或强腐蚀性及易产生粉尘的化工固体物料装卸系统区域布置及系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品运输规则》、《化工粉体工程设计安全卫生规定》的规定。 1.0.8本规定如与颁发有关标准、规范相抵触时,应按标准规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中低速磁浮交通道岔系统设备的术语和定义、道岔类型、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全与环保、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证期限等。本标准适用于直线通过速度不大于120km/h、侧线通过速度不大于25km/h的中低速磁浮交通道岔产品的制造和验收。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沿海和内河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对以潮汐作用为主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的河港,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井工煤矿建设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信号电工和电气电子类产品的绝缘电阻以及相关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铁路信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