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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提出了可接受的井下安全阀(SSSV)的低要求,涉及井下安全阀的所有零部件,这些零部件的公差和间隙可影响井下安全阀的性能或互换性,也包括维修作业和与流量控制设备相关的接口,但不涉及与井下管柱的连接。
本标准规定了钢渣处理一般要求、技术原理、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操作、维护与安全等。本标准适用于转炉和电弧炉钢渣的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工序能效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估步骤、边界及能耗统计范围、基准能耗、实际能耗、能效指数、能效分析及能效优化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钢铁企业焦化工序的能效评估和节能潜力分析,独立焦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黄磷尾气制甲酸生产装置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工艺设备与材料、主要辅助工程、验收、运行与维护、产品包装、贮存及运输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黄磷尾气制甲酸生产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泥水平衡盾构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行文件、标志、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圆形断面的泥水平衡盾构机。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等,明确了建设项目的取用水和退水等环节的论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的无缝钢管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铁矿石烧结厂的新建和改造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型钢轧钢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高炉炼铁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炭化室高度4.3m及以上、生产冶金焦的顶装焦炉和捣固焦炉的工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以转炉、电炉为主要冶炼设备的炼钢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腈纶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制造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铁矿氧化球团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
本规范适用于1000m³及以上高炉鼓风机站、100t-300t转炉余热锅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铁炉顶煤气压力不小于0.08MPa煤气余压发电装置的设计、制造、施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