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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乘员舱内部构件、操纵件、顶盖或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以及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a)前向或后向座椅上安装了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M、N类车辆;b) M、N类车辆前向或后向座椅上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c)安装了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M<下标1>和N<下标1>类车辆;d)装有安全带提醒装置的M<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和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固定点系统及其上拉带固定点的位置、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了前向和后向座椅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M和N类车辆。本标准也适用于安装了用于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固定点系统及其上拉带固定点的M<下标1>和N<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2>类和M<下标3>类中的B级、II级、III级客车和专用校车,M<下标2>类和M<下标3>类中的其他客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在乘用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不多于8座,即M1类车辆)上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具备高的安全性、防护性和可靠性,以及减少误报警。 本标准适用于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对未经许可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或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实施探测、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止动车辆的报警系统。 本标准既适用于作为车辆原装设备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也适用于交付车辆后安装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以下简称儿童约束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在车辆上的安装及固定要求,约束系统的结构,以及对约束系统总成及其组成部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适合安装在三个车轮或机动车的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但不适用于安装在折叠座椅或侧向座椅上的儿童约束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企业(生产企业二手车业务、汽车经销商二手车部门、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济公司、二手车拍卖)要求、作业流程和方法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二手车(小、微型客车和大型轿车)鉴定评估的活动。从事其他二手车鉴定评估,以及其他涉及汽车鉴定评估活动参照执行。
GB/T 33012的本部分规定了车辆对连续窄带辐射电骚扰的抗扰性试验方法--车载发射机模拟法的试验条件、试验场地、试验仪器、试验规程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不限定车辆动力系统,例如火花点火发动机、柴油发动机、电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前向碰撞预警系统(以下简称FVCWS)的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本标准适用于曲率半径大于125 m的道路和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卡车,客车与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侧面柱碰撞乘员保护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巡逻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内燃机为动力、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改进的警用巡逻车。以新能源汽车改进的警用巡逻车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仪表板总成和副仪表板总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文件适用于由各种材料通过成型工艺制成的乘用车仪表板总成和副仪表板总成,但不适用于安装于其上的仪表、操纵件、电气件或采用水转印、油漆、电镀等工艺的装饰件。本文件适用于M1类车辆,其他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加长型礼宾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车文件及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加长型礼宾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PVC/ABS真空吸塑仪表板表皮的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包装、标识、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PVC/ABS,即聚氯乙烯与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共混,以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汽车用真空吸塑仪表板表皮(以下简称表皮)。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小轿车安全、环保、车身、发动机和车内装置的要求及检验方法。\n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出租小轿车。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小轿车营运全过程所包括的服务项目、服务设施、服务人员、服务流程、服务支持、服务监督的要求。\n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出租小轿车的营运服务。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甲醇/汽油两用燃料装置安装调试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电喷发动机乘用车。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对汽车和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