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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机械和电气旋转设备组合而成的旋转不间断电源(UPS)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的电源,主要为用户提供不间断交流电。当无市电输入运行时,输入能量由储存的能量或者往复式内燃机提供,由一台或多台旋转电机输出电能。 本部分适用的交流电源,主要为固定陆用和船用设施提供不间断电能。不包括为航空、陆上车辆和机车供电的电源。也不包括通过静态变换产生输出电能的电源。 本部分对使用旋转UPS改善交流供电品质、实现电压和/或电流变换及削减峰值等情况进行了描述。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近海岸、非固定应用、高层建筑及核设施等),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其他的要求,本部分的规定应作为基础。
GBT 3859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电子阀器件的所有半导体电力变流器和半导体电力开关的性能。电子阀器件主要有半导体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极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种晶闸管和功率晶体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断或反向导通,可借助电流、电压或光控制。假设非双稳器件在开关状态下工作。本部分主要从总体上规定对变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适用于把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或把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电网换相变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类型的电力电子变流器尚无产品标准,本部分的内容也适用。这些特定的要求适用于进行功率变换、换相(例如: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电动机传动用半导体变流器 )的半导体电力变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组合(例如:电传动机车车辆用直接直流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或特殊性能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的所有电力变流器。电力变流器的专用产品标准应参考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旋转电机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旋转电机(控制电机除外)产品型号的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旋转电机(以下简称船用电机)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贮存、备件、保证期。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船用(包括移动和固定式近海装置)电机(不包括微型控制电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变流器与供电系统的兼容问题,并提供相互干扰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本标准是GB/T 3859在半导体变流器与供电系统的兼容方面的补充。本标准适用于电网换相半导体变流器,其他类型的半导体变流器可以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涉及音频和射频方面兼容性问题。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GB/T 18039的本部分涉及频率范围在0 kHz~9 kHz的传导骚扰以及扩展到148.5 kHz的电网信号传输系统。本部分给出了标称电压高为420 V(单相)或690 V(三相),标称频率为50 Hz的交流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兼容水平。本部分规定的兼容水平针对公共连接点。当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口从上述系统吸收电能时,大多数情况下所受的骚扰强度与公共连接点相等,但有些情况下却例外,例如长距离供电的特定装置,或者骚扰在由设备集成的装置内部产生或放大。本部分的目的是给出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电磁骚扰的兼容水平,用以指导:a)设置对公用供电系统产生电磁骚扰的限值(包括3.1.5定义的规划水平);b)有关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规定设备对公用供电系统传导骚扰的抗扰度水平。本部分考虑的骚扰现象包括:——电压波动和闪烁;——50次及50次以下的谐波;——50次以下的间谐波;——高频(高于50次谐波)电压畸变;——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电压不平衡;——瞬态过电压;——电源频率变化;——直流分量;——电网信号。大部分骚扰现象在IEC/TR 61000-2-1中有描述。在未能确定兼容水平时,提供一些信息。
GB/T 18039的本部分涉及频率范围为0 kHz~9 kHz以及扩展到148.5 kHz的电网信号传输系统的传导骚扰。本部分给出了标称电压为1 kV~35 kV,标称频率为50 Hz的中压交流配电系统的电磁兼容水平(见GB/T 156)。本部分的目的是给出公用中压供电系统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电磁骚扰的兼容水平,用以指导:a)设置对公用电网产生电磁骚扰的限值(包括3.1.5定义的规划水平);b)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规定设备对公用供电系统传导骚扰的抗扰度水平。本部分考虑的骚扰现象包括:——电压波动和闪烁;——50次及50次以下的谐波;——50次以下的间谐波;——高频(高于50次谐波)电压畸变;——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电压不平衡;——瞬态过电压;——电源频率变化;——直流分量;——电网信号传输。大部分骚扰现象在GB/Z 18039.5部分中有描述。即使未能确定兼容水平,也给出了一些信息。本部分覆盖的中压系统指的是公用配电系统,适用于:a)直接连接或通过变压器连接的用户设备;或b)给公用低压配电系统供电的变电站。本部分中规定的兼容水平应用于公共耦合点和变电站的中压端口,见第4章。
本标准规定了机载用电设备电源输入端的供电特性,向为了适应新型民用飞机上的各种电源而设计的用电设备[如通过了技术标准规定(TSO)认证的用电设备]提供接口定义。具有单一用途或特殊军事用途的设备可不遵循本标准,以免由于追求多用途而导致设备性能降低。本标准也提供了制定这些要求的背景,供现代飞机电气系统设计和(或)集成者参考。供电品质是电源、配电和用电设备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旦规定了用电设备的限制要求,也就确定了支持整个系统开发的关键电源设备和配电设备的接口背景。本标准考虑了在小型和大型运输类飞机都可能遇到的多种电源类型和配电参数。电源分为旋转式和静变式,可能是机载电源,也可能是作为地面支持设备之一的地面电源。本标准涉及到的供电电压种类有:--直流14 V、28 V和42 V(标称值);--单相交流26 V 400 Hz(标称值);--单相或三相交流115 V/200 V和230 V/400 V(标称值),恒频400 Hz或频率范围包括400 Hz的变频。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柴油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压输出等级在1 kV~11 kV,输出功率不小于100 kW,额定功率因数为0.8(滞后)、额定频率为50 Hz的机组。60 Hz交流发电机组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功率为30 kVA~1 750 kVA船舶轴带无刷双馈交流发电机(以下简称发电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设计与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功率为30 kVA~1 750 kVA,额定频率为50 Hz的船舶轴带无刷双馈交流发电机的设计、制造和检验。60Hz的船舶轴带无刷双馈交流发电机可参照使用。
GB/T 36271的本部分规定了标称电压1 kV以上交流系统中电力设施设计与安装要求,以保障投运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本部分的电力设施包括:a) 变电站,包括铁路供电变电站。b) 柱上、电线杆、杆塔上的电力设施:位于封闭的电气运行区域外的开关和(或)变压器类设备。c) 一个厂址上的一个或多个电厂设施: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组及相关的开关设备和电气辅助系统。不包括不同厂址发电厂之间的电气连接设施。d) 厂矿企业或其他工业、农业、商业、公共设施的电气系统。e) 海上风力发电场等海上平台电力设施。电力设施还包括下列设备:——旋转电机;——开关设备;——变压器和电抗器;——换流器;——电缆;——布线系统;——蓄电池;——电容器;——接地系统;——封闭的电气运行区域的建筑物与围墙;——相关的保护、控制及辅助系统;——大型空心电抗器。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设施的设计与安装:——独立设施之间的架空线路与地下电缆;——电气化铁路;——矿山开采设备及设施;——荧光灯设施;——IEC 60092(所有部分)规定的船上设施和GB/T 25444(所有部分)规定的海上设施;——静电设备,如静电除尘器和喷涂装置;——试验现场;——医疗设备,如医用X光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预装式开关设备及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内部设计。本部分不适用于带电作业。低压电气设施可参照GB/T 16895执行。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中,贯彻执行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下发电机、63MV•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铁炉顶煤气压力不小于0.08MPa煤气余压发电装置的设计、制造、施工、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第二代改进型单台机组容量为1000MW级以下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微电网工程的设计。
GB 17625的本部分对每相电流不大于75 A的单相和多相分布式发电系统(特别是连接到低压公共供电网络的换流器)现有的标准与标准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出发点,为终确定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条件铺平道路。本部分仅限于频率不高于9 kHz的电磁兼容问题(抗扰度和发射),不包括发电机接入电网的其他方面内容。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智能微电网保护设备总则、技术要求、保护配置、试验方法等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接入35 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并网型以及独立供电型的交流微电网系统,作为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和运行的依据。
1.O.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 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 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 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 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 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