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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供电方式、牵引变电所、电缆、接触网、牵引供电保护装置及电力调度的主要性能指标和设备运行指标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有轨电车供电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部分规定了地震台站电磁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不同电磁骚扰源距地震台站电磁观测设施的小距离和相应的测试与计算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地震台站地电场观测、地磁场观测、地电阻率观测设施与流动电磁观测点的建设及其电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外腐蚀控制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应遵循的低要求,包括基本规定、防腐层设计、阴极保护设计、干扰防护、施工与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和海底新建、扩建及改建的输送介质温度低于100 ℃的油、气、水管道的外腐蚀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埋地钢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外表面阴极保护系统设计、施工、测试、管理与维护的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埋地钢质油、气、水管道。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车辆基地、设施设备、土建设施、人员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基础条件、限界、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人员、运营组织、应急与演练和系统测试检验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架空接触网雷电防护原则、防护措施和实施方案。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直流1 500 V牵引供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高架区段架空接触网,采用直流750 V及以下牵引供电的地面和高架区段架空接触网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工程技术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等公用事业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直流干扰的调查与测试,以及直流干扰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钢轮钢轨制式和跨座式单轨制式,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桥梁工程的设计。本规范适用的桥梁跨度为:梁式桥不大于150m;斜拉桥和拱桥不大于400m;结合梁不大于80m。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铁路、地铁、市政、水利、水电、矿井等隧道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