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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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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一般规定、照明照度值、应急照明、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照明。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电或50H<下标z>或60H<下标z>的1000V以下交流电的灯的控制装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还适用于尚未标准化的灯所使用的控制装置。本部分涉及的试验均为型式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金属卤化物灯(稀土系列)的性能要求,包括:主要尺寸、基本光电参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对于本标准中给出的某些要求,参见相关灯的参数表。本标准中包含一部分灯种的参数表。对于属于本标准范围但未提供参数表的其他灯种,相关的灯参数由灯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给出。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为70 W~400 W的单端和双端石英稀土金属卤化物灯(以下简称灯)。符合本标准和GB 19652的灯,当采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镇流器、触发器和灯具时,施加92%~106%额定电源电压,在-30 ℃~50 ℃的环境温度下,可以顺利地启动和正常地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施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照明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和照明设施经济运行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也适用于照明设施的新建与改造。
GB/T 32483的本部分规定了控制装置-灯线路与相应荧光灯配套工作时总输入功率的一种测量和计算方法,也规定了灯控制装置效率的计算方法。本部分适用于1 000 V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仅由控制装置和灯组成的电气控制装置-灯线路。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试验个别控制装置的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家庭和一般商业用途,与下列荧光灯工作时的所有控制装置的总输人功率的测量方法和控制装置效率的计算方法:--直管荧光灯;--单端(紧凑型)荧光灯;--其他普通用途的荧光灯。本部分不适用于:--构成整体式灯的控制装置;--可控的电感控制装置;--依赖于附加的光学性能的灯具。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节能设计。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荧光灯用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关场所的照明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频率为50 Hz、60 Hz和20 kHz~50 kHz的基准镇流器的校准。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生长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根据植物生长所需光合作用与叶绿素吸收谱线而设计的、功率为50W~1000W透明玻壳、外启动的高光效高压钠灯,通过对灯光谱的调整,增加了蓝光部分,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所需的红波能量和蓝波能量的平衡。该产品适用于植物的育苗以及各类蔬菜和室内植物的栽培等。
SN/T 3326的本部分规定了双端荧光灯的能效要求、检验及结果判定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进口,或出口欧盟成员国和美国的,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采用交流电源频率带启动器的预热阴极双端荧光灯及采用高频工作的预热阴极双端荧光灯。适用于本部分的双端荧光灯,其功率范围:--中国:14 W~65 W范围内;--欧盟:15 W~80 W范围内;--美国:各功率范围内。
SN/T 3326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镇流器产品的能效要求、检验及结果判定。本部分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进口镇流器产品的能效检验:a) 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4 W~120 W的管形荧光灯用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b) 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70 W~1 000 W高压钠灯用独立式和内装式电感镇流器;c) 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175 W~1 500 W单端金属卤化物灯用LC顶峰超前式的独立式和内装式电感镇流器。本部分也适用于与EC 245/2009欧盟委员会条例实施规则表15、表16、表17、表18和表19中所描述的灯类型配套使用的出口到欧盟的镇流器产品的能效检验。本部分亦适用于标称输入电压120 V或277 V,输入电流频率60 Hz,其灯的应用类型为:One F34T12,34 W;Two F34T12,68 W;One F40T12,40 W;Two F40T12,80 W;Two F96T12,150 W;Two F96T12HO,220 W;Two F96T12/ES,120 W;Two F96T12HO/ES,190 W的以及出口到美国的镇流器产品的能效检验。出口到其他(地区)的适用于销售国相关能效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镇流器产品的能效检验。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大、中型水力发电厂的照明设计,改建或扩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以及小型水力发电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室内、室外照明设计。
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光源、灯具、电器附件及其他节能要求。\n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湖、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环境景观的夜景照明。
This standard defines terms for lighting equipments being used in fixed and mobile event and production ven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