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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679的本部分规定了矿用运输设备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未规定露天和地下矿山使用的机车、汽车、各种输送机和斗式提升机等通用型运输设备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矿用运输设备的设计、科研、制造、使用、教学、管理、出版、学术交流和贸易等领域。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井田开拓、采煤方法、采区支护、矿井地面设施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地下开采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等。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车辆运输、输送机运输、钢丝绳运输和提升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提升运输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等。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
GB/T 18024的本部分规定了井下运输机械图形符号及其使用规则。本部分适用于采区机械配备图、简图,及有关技术文件,也适用于其他行业同类机械的技术文件。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机车车辆电气和电子设备电磁兼容性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机车车辆车载设备。本部分考虑的频率范围为0 GHz~400 GHz。没有限值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所用的试验方法与特殊设备、结构、端口、技术及其工作条件有关。本部分考虑到了轨道机车车辆的内部环境和轨道的外部环境,以及其他装备对设备的干扰,例如手提式无线电发射装置。本部分规定的辐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ITU定义的无线发射机的有意发射。抗扰度的限值不适用无线设备EMC相关标准中规定的除外频段。本部分不适用于启动或停止设备时的瞬态发射。所选择的发射要求应确保轨道机车车辆上设备正常工作所产生的骚扰不超过妨害其他设备正常工作的水平。另外,所选择的抗扰度要求应能确保机车车辆设备抗扰度有足够的严酷度。这些严酷度不包括可能性非常小的极端情况。与本部分不一致的特殊要求需特别指出。对每个端口的试验要求进行了规定。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本标准定义了风力发电机组认证体系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型式认证和安装于陆上或海上的风力发电项目认证。该认证体系制定了风力发电机组和风电场合格评估程序和管理的规则,合格评估依据有关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涉及风力发电机组安全性、可靠性、特性、测试以及与电网的相容性。本标准提供:——风力发电机组认证过程要素的定义;——风力发电机组认证体系合格评估的程序;——合格监督的程序;——合格评估需申请人提交文档的原则;——认证、检查机构以及检测实验室的要求。本规则和程序对风力发电机组的尺寸和类型不做限定,小型风力发电机组还需适用特定的规则和程序。某些认证要素是强制的,其他专项要素是可选的。对于型式认证,本标准描述的程序涉及合格测试、设计、制造,以及运输、吊装、安装和维护计划。认证程序包含载荷和安全性评估、测试、特性测量和制造监督。对于项目认证,本标准描述的程序涉及项目中特定风力发电机组和支撑结构/基础设计是否合适,以及运输、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评估。认证程序依据文档中所有模块进行评估,例如场址条件,特定场址部件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运行的监督。本标准的目的是提供一个风力发电机组和风力发电项目认证的通用基础,包括执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认可基础和认证证书的相互认可。本标准宜结合第2章中提到的IEC/ISO标准及相应的标准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工业井工开采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的井下辅助运输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色金属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山工程建设的采矿设计。
1.0.1为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设计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冶金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采矿设计。1.0.3矿山设计应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法规。安全设施、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1.0.4冶金矿山采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分类,规范建设工程分类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设工程管理的科学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咨询等,不适用于军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1.0.3 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各行业建设工程可按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和组合。1.0.4 本标准每一大类工程依次可分为工程类别、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单元为分部工程。具体编码可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1.0.5 建设工程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建设及生产期间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建设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工业井工开采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咨询和各阶段设计中的井下煤炭运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