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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以下简称刮板输送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缓倾斜煤层以矿用高强度圆环链为牵引链的刮板输送机。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顺槽用刮板转载机(以下简称转载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t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顺槽以矿用高强度圆环链为牵引链的转载机。其型式、基本参数应符合MT/T 69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中心单链刮板输送机及转载机中连接矿用高强度圆环链的蛙形链接头(以下简称链接头)。
1.0.1为了统一化工粉体物料机械输送系统工程设计的技术规定和标准,更好地贯彻执行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标准,尽可能求得粉体机械输送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靠性,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粉体物料装卸、破碎、筛分、储存及包装等系统的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阶段的机械输送工艺设计,小型化工企业及其它行业建设工程的粉体物料机械输送工艺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0.3化工粉体物料机械输送应结合实际,吸取国内外技术经验,采用成熟的新工艺,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力求做到技术先进、布置合理、运行可靠、操作安全、维修方便、经济实用。 1.0.4化工粉体物料机械输送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全厂生产规模的远景规划,留有扩建余地。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分期建设不合理时,可一次建成,在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应结合原有生产系统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能力。 1.0.5本规定仅对输送机械中常用的带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板式输送机、振动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有关工艺设计方面作出有关规定。 1.0.6化工粉体物料机械输送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装机容量0.5~50MW、库容1000万m<上标 3>以下的4级、5级水工建筑物的新建、扩建、续建、除险加固、技术改造等。装机容量小于0.5MW及4级、5级临时水工建筑物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