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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 CBTC信号系统:ATS子系统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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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总体要求、系统及子系统要求、车辆基地信号系统、人机界面、电源、接口、RAMS、系统性能、电磁兼容性与防护的要求和适用的环境条件。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单轨、中低速磁浮、市域快速轨道、自动导向轨道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GB/T 15566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交通车站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以下简称公共交通车站导向系统)的总体构成、设置原则、两个子系统构成以及不同导向系统间衔接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含无轨电车)车站导向系统的设置。
GB/T 15566 的本部分规定了购物场所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以下简称购物场所导向系统)的设置原则与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超市、百货店、摊位式市场和购物中心等购物场所设置的导向系统,也适用于附属于其他零售业态(如百货店)或商业模式(如宾馆)的超市购物区。其他购物场所宜参照执行。
GB/T 15566的本部分规定了医疗场所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以下简称医疗场所导向系统)的设置原则与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医院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置。其他医疗场所(如急救中心、卫生所、体检中心等)的导向系统和医护人员专用导向系统的设置宜参考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用接触网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和验收、备品备件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标称电压为DC 750V或DC l500V,接触网供电,走行轨回流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用接触网检测车。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技术要求,是设计、制造和验收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产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便携式炸药探测设备、毒气探测系统、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易燃液体检测系统、X光安检设备和实体防护等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
本标准制定机车车辆对设备的接受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供电系统和牵引单元之间保护原则的协调,特别是短路故障的识别;—线路的安装功率与列车的需求功率之间的协调;—牵引单元再生制动和供电系统接受能力之间的协调;—谐波特性的协调。本标准提出了牵引单元和地面装置之间的供电接口定义和供电质量要求。本标准在\"供电系统\"的框架内,规定了机车车辆和用于牵引的电力地面装置之间的接口。受电弓与接触网之间的相互影响;受电弓与\"控制-命令\"(尤其是信号)子系统的相互影响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要求按以下线路类别分述: —干线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本标准不适用于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已经接收的机车车辆。但是在新的设施条件下,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一个协定来认可既有的机车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车辆基地、设施设备、土建设施、人员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基础条件、限界、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人员、运营组织、应急与演练和系统测试检验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
GB/T 32347的本部分规定了装在机车车辆上的电气、电动机械和电子设备(含车载信号和通信设备)的环境条件参数,包括海拔、温度、湿度、空气运动、雨、雪和冰雹、冰、太阳辐射、雷电、污染、冲击和振动、电磁环境和供电系统的特性。本部分还规定了:--机车车辆与其环境的接口条件;--机车车辆设备(尤其是机车车辆主系统)的通用环境规则。本部分给出了通用指南,以便投标评估时减少失误。所定义的环境条件可认为是正常运行条件,对偶然的更为严酷的条件可另行规定。器件周围的局部气候条件可在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或以特殊要求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起重机、矿用车辆和缆车。本部分未考虑旅客对设备和设备对旅客的影响。
GB/T 32588的本部分规定了系统性安全要求,适用于在专用线路运营的采用无人驾驶或无人干预的自牵引列车的各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配备司乘人员时,相应工作人员根据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负责部分或全部列车运营功能(见表1阴影部分和3.1关于自动化等级的定义)。本部分提出了不设司乘人员时必要的安全要求(见表1)。本部分要求仅适用于第5章定义的系统、3.1.4定义的无人驾驶(DTO)模式和3.1.20定义的无人干预(UTO)模式(见表1阴影部分)。本部分没有专门探究安全防护事项,但所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均适用于轨道交通系统安全防护。本部分实施仅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职责、交通系统所在地主要法律法规的补充(见GB/T 21562-2008)。本部分的实施应考虑下列因素:--文化、法规、规范涉及的社会风险的容忍度;--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或独立评估方对特定应用提出的特殊或不同要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安全运营”职责。除非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否则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系统:--在特定环境(例如机场、商业中心、休闲场所)内运营的乘客自动运输系统(APM);--固定场所内乘客乘降的娱乐车辆和过山车;--乡村环境条件的城际或干线铁路上运行的列车;--缆车系统;--配备光学传感器、电磁传感器或类似的设备/系统的电子导向类车辆系统。本部分不考虑建造、安装、调整、拆除系统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对本部分生效前已存在的DTO或UTO(见3.2)系统,本部分无约束力。既有系统升级到DTO或UTO可能的风险不在本部分约束范围内,但本部分推荐的风险对策可由安全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采用。既有DTO或UTO系统的扩建或调整所引起的改变,只有被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改变,才采用本部分进行约束,但宜注意既有系统未改变部分随系统变动也可能新增风险。
GB/T 32590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UGTMS)的基本概念、系统定义、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
GB/T 32852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客运领域中所涵盖的基本术语、站类设施、运载工具、运营服务与安全、信息系统、保养与维修、技术经济指标等常用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客运领域。
GB/T 32852的本部分给出了城市公共汽电车领域的基本术语及设施与设备、车辆、运营服务与安全、保养与维修、技术经济指标等常用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总体要求,车道、场站、运营车辆、智能系统、交通工程设施、运营设备等方面的建设要求,以及运营组织调度与服务、运营安全管理、车道管理、场站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智能系统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建设与运营管理。